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夯实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基础
(一)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调研论证,制定出台与新《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条例、标准和办法相配套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紧密结合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积极推进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
(二)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权力责任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三项清单制度,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三)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研究制定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责任落实
(四)强化政府监管执法领导责任。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协调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报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落实部门监管执法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着力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贯彻落实《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池发〔2015〕12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各级政府和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细化考核内容,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并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七)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制度,所有生产安全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地区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八)改进执法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四不两直”、“双随机”安全检查制度,暗访时间和次数不少于检查的三分之二。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制定安全监管执法计划,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探索实行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持续开展经常性、季节性和专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建立隐患整治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留尾巴”。
(九)突出重点监管执法。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执法检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安全监管部门要着重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监管执法,指导督促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推广使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认真排查整治隐患。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事故易发路段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改造提升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乡村主要道路、特殊路段电子监控全覆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研究探索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公安消防机关要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集中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的安全执法监管,优化旅游环境。强化城市建设运行安全风险防范,全面排查分析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提高监管实效。
(十)健全联合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严格按照涉嫌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安全监管”模式,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将安全生产“大数据”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大数据”,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配合省做好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手机应用指挥系统建设工作。
(十二)建立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
四、健全完善监督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有据。要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
(十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微博、微信和“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五、健全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五)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所有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结合人口数量、经济要素构成、区域特征、安全管理现状等因素,统筹调剂充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需的力量,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特别对于事故预警预防、重大隐患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执法检查督查等工作要给予经费支撑。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办公设施、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现场检测设备、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
(十七)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教育培训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进行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安全生产遵法守法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过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加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培训保障经费,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综合执法检查的同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
(十八)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切实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文明执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