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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608-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池政〔2016〕65号
成文日期: 2016-08-05 发布日期: 2016-08-12
废止日期: 2019-12-09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2 14:41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实施方案》业经201685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85


 

 

池州市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稳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精神,围绕稳市场,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用3年左右时间,去化商品房库存13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30万平方米,非住宅商品房105万平方米。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3个月以内,各县去化周期控制在16个月左右;全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48个月左右,各县去化周期控制在55个月左右。

  二、主要措施

  (一)鼓励支持新市民消费。

  1.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落户。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皖政〔201656号文件要求,安排专项购房奖励资金,对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县区政府按每亩不低于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县区政府按每亩不低于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该奖励政策与市政府池政〔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对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继续保持不变,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和子女就学、升学等公共服务待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教体局、市人社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延长购房补贴政策期限。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池政〔201520号)中的购房补贴政策延续一年(自201661日起至2017531日止,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时限相应延续一年,即2019531日前办理)。对此前我市陆续出台的相关购房补贴政策未明确办理产权登记时限的,购房人须于201953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和购房补贴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购房人自动放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对于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再申请改善型住房贷款时,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其中申请改善住房贷款利率比照首套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男女职工还款年龄均计算至65周岁。对开发企业的预售住宅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预留的履约保证金比例,由贷款额的10%降至5%。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源,推进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发放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行"公转商"贷款贴息等方式,努力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贷款需要。(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池州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4.创新购房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进城农民购房的信贷支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最低首付比例不高于城镇居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进城农民务工经商收入和"三权"收益特点,改进还款能力审核要求,实行灵活还款方式。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贷款抵押等手续时,要为进城农民购房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购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为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向担保机构购买担保服务。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出现不良,处置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贷款银行承担70%,购房所在地政府担保机构承担2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10%。担保额在2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0.4%;超过2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0.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农行池州市分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全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

  1.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市本级棚改货币化安置达100%,各县区棚改货币化安置达60%;力争2017年市本级棚改货币化安置达100%,各县区棚改货币化安置不低于8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优化棚改居民购房服务。搭建市本级"池州市房产超市暨棚改购房服务平台",鼓励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平台,在平台内公示全部可售房源的基础信息,给予棚改居民适当降价或折扣、让利等优惠。各县政府要尽快搭建棚改货币安置服务平台,为棚改居民通过平台自由选购房屋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积极争取棚改补助资金。积极向上级申请棚改专项补助资金。对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时限内购买商品房的棚改居民的奖励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54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大力争取棚改货币信贷支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融资基础工作,完善贷款和放款各类手续,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贷款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提高公租房使用率。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存量公租房,可委托专业租赁机构面向社会出租,可用于养老等新兴产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发放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或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商品房供销管理。

  1.加强房地产供地调控。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减、控、供、停"四字方针,根据我市商品房在售、在建、已供地可建规模等,科学编制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控制商业综合体及办公用地供给,引导未开发商业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所建商品房逐步过渡到现房销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拟供地块出让方案,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制度。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预售条件、房屋装修、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等要求。加强土地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对在土地市场运行中有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实行惩戒措施,限制其参与新的土地出让竞买活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推进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结构调整。根据我市商品房市场结构情况,以推进非住宅去库存为主要目标,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开发企业将库存非住宅改造为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电商用房、众创空间等,允许其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分割销售和办理产权登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从政策层面给予开发企业和投资者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鼓励商业综合体招租运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引进规范的运营公司对商业综合体招租运营,引入符合政策的新型商业业态入驻,运营面积在2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同级财政以开发企业房屋租赁所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地方政府留存部分)为基数,凭开发企业缴税凭证和房产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给予30%补贴;运营面积超出1万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补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奖励政策暂定三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出租房屋,引导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成为以房屋租赁为主营或重要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满足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市场化住房租赁和住房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放宽购房入学政策。对个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70平方米以上以及服务型公寓,凭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契税缴纳凭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各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按住房划片招生的同时,给予购房人子女按片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建设完善市本级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系统,与省数据系统联网。各县应在8月底全面开展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业务并与市级数据联网。房产部门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机制,按月公布商品房成交量、成交价格、批准预售、人均住房面积、存量商品住房套数及面积等市场信息,公安部门应按年公布常住人员数、户籍人口数等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8.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税务机关应当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建设同步。对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土地增值税实行1.5%的低预征率;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要在现行预征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0.2个百分点。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幼儿园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以及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对兼并重组的房地产企业,市、县区政府按照不增加企业地方税收负担的原则,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9.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严格执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池政〔20153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池政办〔201541号)等文件,落实房地产企业收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自省政府皖政〔201656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县以下地区两年内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取消防雷、防震等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推进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去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各地要全面贯彻市政府去库存的各项政策,细化任务措施,优化办事流程,确保我市去库存总体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按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去库存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力、去库存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进行约谈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我市去库存政策进行解读和宣传,强化正面引导,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附件:全市房地产去库存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全市房地产去库存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平方米

住房

年度去库存任务

非住宅

年度去库存任务

县区

住房库存面积

去库存任务

2016

2017

2018

县区

非住宅

库存

面积

去库存任务

2016

2017

2018

合计

189

30

10

10

10

合计

169

105

30

35

40

主城区

86

15

5

5

5

主城区

113

70

21

24

25

东至

49

7.5

2.5

2.5

2.5

东至

29

18

5

6

7

青阳

46

6

2

2

2

青阳

20

13

3

4

6

石台

8

1.5

0.5

0.5

0.5

石台

7

4

1

1

2

注: 1、以2015年底商品房库存量为基数。

      2、各县区任务分解以2015年各县区销售比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