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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609-0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6〕4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09-09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9 14:45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6811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2




池州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争当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的排头兵”的决策部署,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有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等特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色矿山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绿色矿山,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生态立市”为核心,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稳步推进、长效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加强尾矿综合治理和利用,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利用、开采方式科学合理、企业管理科学规范,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第五条  成立市矿山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指导、监督、验收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验收条件


  第六条  依法合规办矿。

  (一)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必须通过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必须通过水务部门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

  (四)其改、扩建工程必须通过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五)必须具备、达到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限定的资质、条件和指标(如能耗指标等);

  (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因矿山企业过错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七)依法纳税、依规缴费。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认定为市级绿色矿山。

  第七条  企业管理规范。

  (一)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二)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台帐、档案等资料齐全完整;

  (三)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做到洁化、绿化、美化;

  (四)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验收。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不得低于开采设计要求,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100%;

  (二)对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堆场淋溶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水实现零排放;

  (三)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到规定指标。

  第九条  开采加工科学。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和中深孔爆破;

  (二)地下矿山安全出口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实行机械通风,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等生产系统完善;

  (三)采剥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

  (四)加工机组建设符合产能与规模匹配要求;

  (五)实施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复垦矿山土地,矿区内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80%以上。

  第十条  环境保护有力。

  (一)开采区穿孔作业运用湿法或袋式除尘、抑尘措施;

  (二)采用微差控制爆破等工艺减少爆破粉尘;

  (三)对破碎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生产,并对扬尘点安装吸尘或抑尘装置、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成品堆放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

  (四)矿区主要道路全程硬化,配备洒水车和足够保洁人员,道路保持干净、整洁;

  (五)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泼洒行为;

  (六)建有垃圾回收站并集中收集运送至垃圾中转站;

  (七)有噪声隔音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影响;

  (八)其他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扬尘点必须配套建设粉尘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

  (九)对产生的废石、废渣或者不能再利用的尾矿,应设置堆放场或尾矿池存放。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有效。

  (一)开采区泥土剥离规范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

  (二)开采区域建有截水沟和集水、沉砂池;

  (三)成品堆放区建有地表径流截水沟,并建有集水、沉砂池;

  (四)废土、废料、尾矿等专用堆场修建挡土墙、截水边沟和沉砂池,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企业形象良好。

  (一)企业形象好,社会责任感较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有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

  (三)企业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周边居民关系和谐;

  (四)开采区、加工区、生活办公区环境整洁、优美,可绿化区域均进行绿化,植被成活率不低于90%

  (五)关心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保障职工权益,业主与职工关系融洽、氛围和谐。

  

第三章  申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规范、合理、有效的创建要求,采矿权人经自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市矿山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绿色矿山验收。

  第十四条  受理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至10月。

  第十五条  创建绿色矿山应严格坚持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

  矿山企业在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后,对照申报验收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填报《池州市绿色矿山申报表》(见附件1),经县区领导小组初审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池州市绿色矿山申报表》、矿山基本情况;

  (二)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文本;

  (三)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

  (四)绿色矿山创建技术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帐、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验收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采取预验收与核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初审。由各县区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申报验收的资格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第六条内容),初审通过后,将其申报材料、现场审查材料及有关材料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预验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成立预验收组,对申报绿色矿山的企业严格按照申报资格和条件(第七至十二条内容)进行预验收。

  第二十条  核查验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区的初审及市预验收组的预验收意见,牵头组织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成立验收组,对矿山企业适时组织现场核查验收评分。

  第二十一条  公示。凡核查验收符合绿色矿山创建条件,且根据《池州市绿色矿山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2)考核得分95分以上(单项指标分值不得低于80%),报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通过验收绿色矿山企业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若无异议,下文批复。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若举报属实,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现象的,取消绿色矿山评定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绿色矿山创建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审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年度复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一)年度复查方式。已评定的绿色矿山企业每年3月份前上报上年度巩固提升创建工作总结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成立复查组,对全市绿色矿山进行复核检查。

  (二)日常检查方式。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常规巡查工作开展检查。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市级绿色矿山资格。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矿山企业是创建绿色矿山的责任主体。凡建成市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实施创建奖励。对评定为市级绿色矿山企业,优先享有相关的政策奖励补助。

  (二)资源受让优先。对评定为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毗邻区域矿产资源受让时享有优先权。

(三)政策扶持优先。对评定为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市政府出台的矿山企业生产、治理有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池州市绿色矿山申报表

 

 

申报企业                          (盖章)

 

法人代表                电话            

 

申报日期                 

 





一、申报矿山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地理位置

采矿许可证期限

企业性质

矿山成立时间

开采矿种

矿区面积

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保有资源量

剩余服务年限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

应缴纳

(万元)

实际缴纳(万元)

涉矿规费缴纳情况

三年内行政

处罚情况

联系人

电话

  

二、申报资格条件情况

(可另附纸)

三、创建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成效)

(可另附纸)

四、申报验收审查情况

县(区)矿山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日(盖章)

市预验收组意见:

      日(盖章)

市矿山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日(盖章)

 

 

 

 

 


附件2

池州市绿色矿山验收评分标准

 

指标

序号

评分内容

基本分值

评分参考依据

合计

——

————

100

——

依法

办矿

1

证照俱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

作为一票否决指标,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验收资格

查阅台帐资料

2

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

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

4

具有的改、扩建工程应通过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

具备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限定的资质、条件和指标(如能耗指标等)。

6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因矿山企业过错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7

依法纳税、依规缴费,严格按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约定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企业管理

15分)

8

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

查资料,看现场,酌情评分

9

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4

10

实现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做到洁化、绿化、美化。

4

11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验收。

3

资源

利用

12分)

1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不得低于开采设计要求,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100%。

5

看现场,酌情评分

13

对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堆场淋溶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水实现零排放。

5

14

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到规定指标。

2

开采

加工

18分)

15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和中深孔爆破。

4

查资料,看现场,酌情评分

16

地下矿山安全出口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实行机械通风,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等生产系统完善。

3

17

采剥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

3

18

加工机组建设符合产能与规模匹配要求

3

19

实施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复垦矿山土地,矿区内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80%以上。

5

环境

保护

28分)

20

开采区穿孔作业运用湿法或袋式除尘、抑尘措施。

4

看现场,酌情评分

21

采用微差控制爆破等工艺减少爆破粉尘。

4

22

对破碎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生产,并对扬尘点安装布袋收尘器、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成品堆放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

4

23

矿区主要道路全程硬化,配备洒水车和足够保洁人员,道路保持干净、整洁。

2

24

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泼洒行为。

3

25

建有垃圾回收站并集中收集运送至垃圾中转站。

2

26

有噪声隔音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影响。

3

27

其他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扬尘点必须配套建设粉尘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

2

28

对产生的废石、废渣或者不能再利用的尾矿,应设置堆放场或尾矿池存放。

4

水土

保持

15分)

29

开采区泥土剥离规范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

5

看现场,酌情评分

30

开采区域建有截水沟和集水、沉砂池。

4

31

成品堆放区建有地表径流截水沟,并建有集水、沉沙池。

3

32

废土、废料、尾矿等专用堆场修建挡土墙、截水边沟和沉砂池,防止水土流失。

3

企业

形象

12分)

33

企业形象好,社会责任感较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3

看现场,走访,酌情评分

34

有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

2

35

企业与乡镇、村(社区)及周边居民关系和谐。

2

36

开采区、加工区、生活办公区环境整洁、优美,可绿化区域均进行绿化,植被成活率不低于90%

3

37

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维护职工权益,业主与职工关系融洽、氛围和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