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精神,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主体
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包括相关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部门)。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划分裁量阶次和明确具体标准。
(二)适当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可操作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做到具体可操作,结合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和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不同处罚标准的,应当依法明确选择适用法律依据的具体情形。
2.可以选择不同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选择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3.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处罚的裁量阶次或明确计算方法。
4.可以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情形。
5.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应当明确处罚和不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其中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情形、标准。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6)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7)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8)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3)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主要方式
(一)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本系统范围内施行。省级有关部门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方面已有相关规定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细化、量化。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修改或废止。
(二)健全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后,依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照行政执法有关要求,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公开透明。
3.说明理由制度。在选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等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4.法制审核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等进行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5.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重大或复杂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并将讨论情况随卷装订入档。
6.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对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适时评估修订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制度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可参照本意见进行。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在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公布后,进行修订,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