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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701-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2016〕10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1-04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4 15:39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市直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市直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加强市直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市直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的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直预算管理工作,对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负有监管责任。

市直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及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直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 市直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七条 市直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相关规定核定。

第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按照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定额管理原则编制,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分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和非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预算项目细化到部门的,应当细化到部门;对于年初确需安排,但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内容、金额难以确定的,编入非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公开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申报。各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有明确的立项依据、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准确的项目预算,重大项目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科目应细化编制,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编列属于公务性支出内容。

(二)立项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必须向市政府或市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立项,并通过第三方评估、预算评审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列入专项资金清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三)立项评审。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按要求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开展立项评审。对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实施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下一年度预算不作安排。属于补助县区的项目列入专项转移支付名录管理。

(四)评估退出。对政策目标完成、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等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符合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同步编制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预算。

第十二条 市直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直预算之日起20日内,将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三章  预算审批与执行

第十三条  市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上缴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和市级国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并按照预算科目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支出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市直预算支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平台系统执行,并由市国库支付中心通过国库执行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的内容;向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原则上不得有涉及财政增支内容,确需涉及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涉及人员正常增资和津补贴标准调整等增加基本支出的,凭市人社局审核依据,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通过“奖、补、贴”等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由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运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初批复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支出。对在预算执行中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通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调剂使用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对市直预算已安排、需明确细化的非部门项目资金,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已确认具体数额的、市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支出项目资金以及上级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市级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

(二)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

(三)超过50万元、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

(四)超过100 万元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按照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审核后,由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负责同志签批。

第二十一条 因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需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报请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市政府市长审批后从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财政局制定办法对各部门支出进度进行通报考核。年终部门、单位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支出进度考核靠后、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相应压缩其预算规模。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各部门应建立市直预算支出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预算支出实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通报市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及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的财政监督管理。

预算监督。各管委会应组织编制好本管委会预算,年初预算收支和需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须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并经法定程序后执行,严禁无预算和无计划项目支出。对确需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项目调整,须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债务监督。市财政局应明确各管委会债务限额。各管委会在限额内举借债务,并对其负债负责偿还,市直财政依法不承担担保或偿还责任。对债务预警指标过高的管委会,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统筹集中该管委会部分财力专项用于还债。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直部门和各管委会预算执行的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市直各部门、各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2012531日印发的《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池政〔201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