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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807-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8〕24号
成文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07-12
废止日期: 2020-12-07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2 09:17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622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5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加大科技投入而设计的一种事前发放、事后兑现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主体包括:

  (一)在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和市本级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年销售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二)在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和市本级注册成立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为市创新券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创新券的设计、印制、发放等日常管理及运行监管工作,并对创新主体创新活动进行跟踪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年度预算经费安排。

  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负责创新券兑现申报材料受理、评审及资金兑现。市科技局对评审工作监督指导。

  第六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和负责本辖区内创新券管理,推进创新券实施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和平台类。

  企业类创新券支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自主设立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或建立市级以上公共研发平台而购买检测、试验设备;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研发过程中租用进入全省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除外)等创新活动投入。

  平台类创新券支持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的对创业者、在孵企业开放的试验、检测、加工设备;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创新创业培训等创新活动投入。

  第八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本级和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四章  创新券使用

  

  第九条  创新券用于创新主体开展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创新活动投入的后补助。

  企业自主添置检测、试验设备,按实际投入的15%兑现创新券,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按实际购买技术成果投入的15%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实际投入的50%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实际支出的20%兑现创新券,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等,按实际支出的20%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试验、检测、加工设备,按实际投入的30%兑现创新券,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创新创业培训,按实际支出的50%兑现创新券,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创新券兑现资金不超过创新主体申领的面额。

  

第五章  创新券发放与兑现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领取制度,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有效期自登记领取之日起不超过2年。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四种。

  第十二条  创新主体开展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创新活动,应事先申领创新券,作为后补助兑现凭据。创新主体申领创新券,由所在地创新券管理部门初审,统一向市科技局申领,市科技局对创新券发放情况进行公告。创新券每年发放两次。领取创新券的主体,当年无故不开展创新活动的,第二年不得领取创新券;当年创新券兑现不足其申领额30%的,第二年领取创新券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每年集中兑现两次。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创新券管理部门初审,统一报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市本级创新主体直接到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市科技局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家对受理的企业类、平台类创新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和兑现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果书面报市科技局。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兑现项目,评审前,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审定,兑现创新券,兑现资金按市本级与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财政体制分担。使用创新券兑现奖补资金的企业和平台,不受“就高不就低”政策的限制,但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六章  服务、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领取创新券的项目,市、各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科技项目库和平台库,并定期对入库项目和平台跟踪服务,掌握创新动态,协助解决创新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创新主体,追回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并纳入市信用平台黑名单。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本办法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和青阳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地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自201811日至2019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