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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911-0005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标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号: 池水利办〔2019〕12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1-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池州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7 15:47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水利局、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池州经开区应急局,九华山农村工作局、平天湖社会事务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安徽省水旱灾害防御处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池州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1110日        


  


池州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

工作规程(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时,市水利局根据本规程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局机关各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委会水利职能部门根据本规程及工作职责开展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及抢险技术支撑等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程。

三、应急响应

根据水旱灾害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池州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3.1 Ⅳ级响应

3.1.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池州市水利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山区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暴雨;

3)长江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发生面积大于5万亩的洪涝灾;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影响;

7)全市大部分地区发生轻度干旱,或1~2个县(区)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或2个以上县(区)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3.1.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同志或委托市水旱灾害防御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安排,市水利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视情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和开展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市政府。

4)市水利局适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县区(管委会)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险情严重程度等,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县区(管委会)需求,商请市财政局紧急下拨救灾资金。

8)市水利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单位各负其责开展应对工作。

市水旱灾害防御处会同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局直有关水管单位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及时了解掌握每日汛情、旱情和工情,指导各地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加强与市气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雨情滚动预报,强化水情预报预警,根据气象预报分析,结合雨水情趋势,每日至少提供1次重要河段水情预报和报送1次雨水情信息,并视情加密报送。及时发布墒情和旱情分析评价。

局办公室协助市水旱灾害防御处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宣传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部署及成效,正面回应社会关切;负责水旱灾害防御车辆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

市水利局机关其他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监管及相关应急处置等工作。

9)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应急响应有关工作。

县级(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应急值守和会商;统筹本部门各单位力量,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支撑、检查督导等工作;及时下发通知部署和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和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旱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须在第一时间向市水利局报告,同时提请同级应急部门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紧急下拨救灾资金,并每天向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部门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2  Ⅲ级响应

3.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主要控制站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山区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大暴雨;

3)长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中型水闸出现重大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全市产生较重影响;

7)全市大部分地区发生中度干旱,或1~2个县(区、管委会)发生严重干旱,或2个以上县区(管委会)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3.2.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各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可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报市防指和市政府。

4)启动Ⅲ级响应8小时内,市水利局根据需要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县区(管委会)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洪水、旱情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险情、旱情,及县区(管委会)需求等,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县区(管委会)请求,商市财政局紧急下拨救灾资金。

8)市水利局机关有关科室、相关局直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市水旱灾害防御处会同相关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相关局直水管单位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运行调度,每日将相关汛情旱情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告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加强与市气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气象雨情滚动预报,强化水情监视预报预警;根据天气预报分析,结合雨水情发展情势,每日至少提供2次重要河段水情预报,每日至少报送2次雨水情信息,情况紧急时需加密报送。及时发布墒情和旱情分析评价。

市水利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组织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并做好水旱灾害防御车辆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如有需要,商请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专家参与抢险抗灾,提供技术支撑。

市水利局机关其他科室、局直其他有关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监管及相关应急处置等工作。

9)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局直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应急值守和会商,统筹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各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支撑、检查督导等工作。及时下发通知部署和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滚动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和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旱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须在第一时间向市水利局报告,同时提请同级应急部门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并同级商财政部门紧急下拨救灾资金。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局直有关单位每天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3 Ⅱ级响应

3.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大洪水,或长江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长江干流一般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5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全市产生严重影响;

6)全市大部分地区发生严重干旱,或1~2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或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3.3.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其他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各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可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报市防指和市政府。

4)启动Ⅱ级响应6小时内,市水利局根据需要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县区(管委会)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商市财政局紧急下拨救灾资金。

8)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市水旱灾害防御处会同相关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相关局直水管单位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将相关汛情旱情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告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加强与市气象部门联合会商和滚动预报,强化水情监视预报预警,根据天气预报分析,结合雨水情发展情势,每日至少提供2次重要河段水情预报,每日至少报送3次雨水情信息,情况紧急时加密报送。及时发布墒情和旱情分析评价。

市水利局机关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组织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水旱灾害防御车辆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如有需要,商请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专家参与抢险抗灾,提供技术支撑。

市水利局机关其他科室、局直其他有关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监管及相关应急处置等工作。

9)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局直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Ⅱ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应急值守和会商。统筹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各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支撑、检查督导等工作。及时下发通知部署和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滚动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和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须在第一时间向市水利局报告,同时提请同级应急部门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紧急下拨救灾资金。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局直有关单位每天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4 Ⅰ级响应

3.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I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长江干流部分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长江干流主要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全市大部分地区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3.4.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各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可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报市防指和市政府。

4)启动Ⅰ级响应4小时内,市水利局根据需要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县区(管委会)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商市财政局紧急下拨救灾资金。

(8)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市水旱灾害防御处会同相关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相关局直水管单位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将相关汛情旱情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告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加强与市气象部门联合会商和滚动预报,强化水情监视预报预警,根据天气预报分析,结合雨水情发展情势,每日至少提供3次重要河段水情预报,每日至少报送4次雨水情信息,情况紧急时加密报送。及时发布墒情和旱情分析评价。

市水利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组织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车辆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如有需要,商请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专家参与抢险抗灾,提供技术支撑。

市水利局其他有关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监管及相关应急处置等工作。

9)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局直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应急值守和会商。统筹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各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支撑、检查督导等工作。及时下发通知部署和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滚动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和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须在第一时间向市水利局报告,同时提请同级应急部门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并商财政部门紧急下拨救灾资金。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局直有关单位每天不少于2次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启动、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的启动、降级和终止由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处根据水雨情、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情况提出,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由市水利局发布,发布范围为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职能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市水利局按程序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五、附则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0.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1.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2.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订本辖区内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14.本规程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