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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102-00061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21〕3号
成文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01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1 09:21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池州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池州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1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365体育:特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以下财政关系,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三优池州”提供坚强的教育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根据中央和省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落实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责任。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

二、主要内容

从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划分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含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下同)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与市级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与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全国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石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中央、省级与县级按81.60.4比例分担,其他县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中央、省级与县区按62.41.6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由中央、省级与市级以下财政按照622比例分担,其中市级以下财政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50%比例核定。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市级以下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市级以下财政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市、区制定,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财政承担。

4.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省级试点地区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县区财政按7.520.5比例分担。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分别给予工资性补助和综合奖补。

6.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国家部署,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经费分别由市级与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级以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级与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总体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分担。学生资助中央、省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市级与县区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规定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核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省级、市级、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的所有学生免除学费,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超出补助标准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级以下财政分级承担。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中央和省级分别制定中央、省属高校补助标准。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由省级财政承担。

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本省学生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地方承担部分,在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跨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补助由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地方承担部分即当年贷款发生额7.5%,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6.5%,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6.5%;高校承担1%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我市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县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强化机制保障,细化责任分担。对县区以下承担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需要进一步划分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县区以下支出责任。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按照“废、改、立”并举原则,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充分体现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求,加强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和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实施方案自202111日起实施。

池州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3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实际,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县区财政关系,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三优池州”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级与县区权责。落实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的要求,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级与县区(含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侧重支持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战略性、基础性、跨区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等。县区财政侧重支持与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格局,视情适时调整;对改革中新增的事项,按规定及时明确。

二、主要内容

全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我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级与县区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市级财政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予以支持。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全市优势产业(领域)前沿引领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的事项,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和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统筹予以支持。

对制约我市农业、资源环境、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性领域共性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统筹予以支持。县区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对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围绕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全市重大科技需求建设的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市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计划等科技人才引进培养专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根据相关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计划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统筹予以支持。县区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全市通过后补助(政策兑现)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通过扶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级财政通过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统筹予以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全市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统筹予以支持。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全市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我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引进“大院大所”、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统筹予以支持。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和全面实施预算

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各地各部门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等紧密结合,统筹实施、联动推进、综合施策, 形成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性活动,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良性科技创新局面。

(五)推动改革任务落实。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为更好履行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提供保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各县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111日起实施。

池州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三优池州”提供坚强的健康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全民共建共享相结合。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并逐步加大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投入效益;强化全民健康共建共享,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

——坚持权责匹配和事权适度上移相衔接。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科学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权责关系,实现各级政府间权、责、利相统一,调动各级政府干事创业积极性。

——坚持全面覆盖和聚焦改革重点相统一。按照“大健康”“大卫生”新理念,坚持财政权责划分全覆盖,形成医疗卫生领域全面完整的财政权责划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卫生健康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财政权责划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稳妥推进和分类精准施策相协调。保持我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坚持积极稳妥、精准分类,对中央和省级划分明确的事权,坚决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可行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够科学但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格局,视情适时调整;对改革中新增的事项,按规定及时明确。

二、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等事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指导下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贵池区、东至县和青阳县由中央财政补助60%,省级财政补助20%,县区财政配套20%;石台县由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补助20%。我市原则上执行国家和省定标准,县区自行提标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建设,一类疫苗接种工作补助及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地方性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症精神障碍等内容,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新冠肺炎等流行性疾病、自然灾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划分为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安排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由疫情发生地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划分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等事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指导性补助标准部分,贵池区、东至县和青阳县由中央财政按6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30%给予补助,县区财政配套10%;石台县由中央财政按8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20%给予补助。对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的补助标准部分,中央财政按6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20%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按20%予以配套。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划分为中央、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疾病应急救助划分为中央、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因素系数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市级财政按与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11的原则配套,县区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市级支付本地区资金的50%比例配套。

(三)计划生育。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婚前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事项。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贵池区、东至县和青阳县由中央财政按6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40%给予补助;石台县由中央财政按8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20%给予补助。对奖励扶助的市级提标扩面部分,划分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别扶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参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分担办法执行。对特别扶助的市级提标扩面部分,划分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对省级或市级以下所属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根据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同级财政根据单位性质、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

4.婚前健康检查。对在结婚登记前免费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提供的健康检查服务给予补助,划分为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服务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制定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与县区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

5.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孕环检技术服务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划分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级或市级以下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省级或市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级或市级以下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或市级以下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积极完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落实省级与市县区政府办医责任,制定完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中央、省级与市县区财政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自主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包括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事项,划分为省级与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划分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自主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划分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支出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75号)执行。健康脱贫“351”“180”工程、智慧医疗等财政事项,维持现行划分格局,按现行政策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省以上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级以下行使的事项,由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明确由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的事项,县区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

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到各级财政支出基数的划转事宜,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联动保障。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一项系统联动性工程,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构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实施、联动推进、综合施策,形成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调共进、协力发展的良性局面。

(三)强化机制保障。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财政体制,细化医疗卫生领域县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责任分担机制,加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投入,逐步减轻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四)强化预算保障。各地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财政资金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

(五)强化制度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全面系统梳理基础上,按照“废、改、立”并举原则,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权责划分的相关制度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九华山风景区根据现行财政保障体制,参照县区财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本实施方案。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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