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服务业“增总量、提质量、缩差距”三年提升行动计划》(池政办〔202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重大项目投资
(一)企业投资建设全域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含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原创大型演艺项目、非国有博物馆、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文化综合体)、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生产和衍生品创意开发的,当年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社会资本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文化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鼓励文旅企业利用5G技术开发AR、VR等场景应用系统等产品,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获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平安池州建设等社会发展类项目,按省支持额度的20%给予补助。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四)对年度新增入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对年度新增入规的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单位,第二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本行业限额以上增幅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八)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九)对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1亿元且增幅达10%、20%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住宿(或餐饮)企业,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增幅达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对引进的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等的研发或生产型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
三、鼓励行业创新发展
(十一)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市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二)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对专业市场运营主体搭建结算平台,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入驻并统一结算的商户20户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四)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四、推进行业集聚发展
(十五)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十六)对获得国家、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园区(企业),经过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八)对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每家企业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超5000㎡,物业、快递、仓储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每年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补助.
(十九)对服务我市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年在线跨境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
(二十)对新建或改建公共商贸仓储物流中心,仓储建筑面积5000㎡以上、拥有所有权的配送车辆不少于5辆,采用标准化托盘为10家以上商贸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补助。
五、加大品牌创建力度
(二十一)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二十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评国家金鼎级、省银鼎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二十三)对评定为省级“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五)对新认定的“首版次”软件,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十六)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制造业“双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六、附则
(二十七)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二十八)本政策引用我市现有产业支持政策的,按现有产业政策给予支持,在本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申报一项评审类项目,非评审类项目除外。新增政策(第四、八、十五、十六条)需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十九)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三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由市财政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