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626J/201904-000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日期: | 2019-04-03 16:28 |
发文字号: | 池农〔2019〕7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转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畜牧(水产)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20633 |
关于转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农〔20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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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农医〔2019〕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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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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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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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业农村局,广德县、宿松县农业农村局(农委),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计划到2020年通过创建进一步带动各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我省通过创建工作,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自去年8月以来,突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对生猪屠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而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现状很难适应新变化。为进一步加快标准化建设,推进生猪屠宰行业安全管理、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目前生猪屠宰现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以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推进厂(场)区环境建设、提高设施装备水平、强化行业质量管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消毒、加强部门监督为重点,确保到2020年完成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厂(场)创建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屠宰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努力构建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新格局。
二、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布局和设立程序
(一)规划布局。各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主要依据本区域内生猪出栏量和市场供应保障进行规划。按照“科学布局、相对集中、提高标准、压点升级、整合资源”的原则,推进兼并重组,消化过剩产能,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建设要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各地应立足现状,以改扩建为主,每个县(市、区)可建设1家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NYT3348-2018)规定的3A级及以上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超过30万头的县(市、区)可依据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增设1家。对目前乡镇设点较多的县(市、区),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压点升级、整合资源,推进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现有乡镇屠宰点的重组,加强管理,提高标准。
(二)设立程序。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设立审查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控制数内新建、改扩建和重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规划、申请材料(含排污许可证、水源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材料、符合3A级及以上标准的资质审查材料)审查合格,报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向我厅征求意见并附压点书面承诺、申办材料等,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收到我厅复函后方可正式批准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竣工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向我厅提交验收报告等材料,申请核发生猪定点代码(注明3A级及以上标准)。经我厅核发生猪定点代码后,由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标准化建设主要内容
(一)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继续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创建工作,以创建带动建设,建设的主要内容参照《安徽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皖农办牧〔2018〕95号)中提出的“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六化”要求执行,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3A级及以上标准建设,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对照“六化”要求,补缺补差,完善功能配套,加强环境建设,强化质量管理。
(二)提高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为降低生猪定点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要求派驻官方兽医,支持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确保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农业农村部拨付的中央财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专项补助经费可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配备检测仪器设备;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强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不具备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委托当地兽医实验室开展检测;要组织开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测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非洲猪瘟检测的保障能力。
(三)实行运输专用车辆备案管理。积极推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3A级及以上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猪源调入要重点面向规模化猪场,实现“点对点”运输。生猪运输车辆和生猪产品调出车辆一律使用备案车辆,实行严格消毒,确保运输安全。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乡镇屠宰点,要积极推进小型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小型专用车辆只能用于本县域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运输,不得用于其它载运,不得跨县(市、区)载运,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分户专用、统一消毒、严格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非洲猪瘟防控的第一责任方。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标准化创建,建立相应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要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好安全隐患。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适时组织好培训,加强技术指导,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解决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标准化建设中的设施设备投入问题,以及工作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非洲猪瘟检测和消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规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实行调入不同猪源分批抽样检测,认真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的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可上市销售。其中,经PCR检测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各地在5月1日前要组织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一律立即停产整改;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设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建立定期消毒制度,严格实行定期消毒,每天进行清洗,每周消毒不少于2次,每月停宰1-2天,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三)切实加强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落实好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方案,明确监管内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要加强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暴露出的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严厉整治屠宰环节中的收购、倒卖病死猪,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注水注胶注药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屠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四)保障屠宰环节安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当好政府参谋,把好规划和设立关。要对照标准,本着控制数量、优化布局,促进规模化、现代化的总基调,推进标准化建设。驻场官方兽医要积极履责,尽职尽责,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号)规定实施屠宰检疫,开展“瘦肉精”监测,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发挥其驻场优势,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查处。同时,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等要求,加强对官方兽医管理,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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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