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684968417G/202110-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城市管理 / 综合执法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08:33 |
发文字号: | 池城执〔2021〕6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政策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44169 |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池城执〔2021〕62号
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池州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8日
池州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部门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部门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部门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部门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