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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3552123011/201912-0013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成文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19-12-26 11:15
发文字号: 池职防办〔2019〕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订)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职业健康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393035

 

关于印发池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订)的通知

 池职防办〔20192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卫生健康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1226日              

 

抄送:市委宣传部。

 

池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皖政办秘〔2017151号)精神,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池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三)对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指导,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协调指导各县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  贾瑄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章健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保权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员:    洪峰  市委外宣办主任

高峰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王秉文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

章国林    市民政局二级调研员

尹加旺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贤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

窦仁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白平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方学松    市建设建材工会主席

刘克锋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朱林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朱彩惠    市医保局副局长

姚国庆    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凤英    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会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由陈凤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提出并报召集人同意后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临时会议可视具体商议事项,邀请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会,也可邀请非成员单位或有关人士参会。

(三)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贯彻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分析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及重大问题,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政策、制度及重要措施;

2各成员单位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3研究部署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检查并通报各地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工作;

5就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主动研究解决涉及本部门职责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并建言献策,抓好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任务落实,并按要求报告执行情况。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疏导和监督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

3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产能过剩、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

2加强非煤矿山、民爆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3参与非煤矿山、民爆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四)市民政局

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职业病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局

1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组织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农民工等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事宜;

4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同步督促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八)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涉及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及环境治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所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3依法参与本行业领域内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十)市卫生健康委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规划;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5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6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

7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职业健康培训等工作;

8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

1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矿山、化工、冶金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2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参与矿山、化工、冶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获取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工商登记信息;

2负责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十三)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十四)市总工会

1依法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监督和建议权;

2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

3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发布时间:2019-12-26 11:15 信息来源: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