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0906-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09-06-18 | 发布日期: | 2009-06-19 11:43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09〕2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9130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池政办〔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根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池政办〔2008〕10号)的要求,层层分解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国土资源局要联合农业、财政、监察、统计等部门开展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
在坚守全市182.53万亩耕地红线的基础上,各地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基本农田,服务扩大内需和重点项目,强化土地利用监管,加强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要确保将20%以上的新增耕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建设、规划、房管、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市政公用等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皖政办〔2009〕32号文件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各自工作。
二、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完善联合抽查机制。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本级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抽查或检查结果于每年3月底上报本级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一个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每年上半年内完成,抽查结果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
健全查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犯罪案件协调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健全巡查惩处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任书》,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不听劝阻、仍然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责成国土、建设、规划、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重的地方,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监察局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同志,督促整改工作。对整改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暂缓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上报审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责的,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当地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