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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912-0009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保障  / 社会福利
成文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03 09:10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19〕3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智慧养老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21914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智慧养老的实施意见

池政办〔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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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智慧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省养老服务数据资源中心及应用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和对接进度,2019年,启动池州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2021年,基本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对接、覆盖全市的智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2022年,实现与省平台数据共享与对接。

依托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有序向各类为老服务主体提供信息共享和便民服务,为公众提供养老服务查询和检索功能,逐步打通行业管理部门、为老服务主体、服务对象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营造互联互通的智慧养老应用环境。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承接平台运营主体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和房屋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进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结合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智慧化水平。2020 年底前,全市20%以上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达到《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力争打造1-2家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从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中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在全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嵌入具备供需链接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平台和智能终端设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助医、助洁、助急、助行、助乐等服务。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由各地确定补助标准。

全市每年选择不少于40户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高龄老年人家庭,为其安装智能安防设备,改造项目列入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对承接主体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主城区按市、区两级财政3:7比例承担,其他县自行承担。

探索以县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优先交由智慧化养老专业机构运营。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支持智慧养老机构建设

实施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程,支持各类主体在我市新建智慧养老机构,引导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2020年底前,重点扶持2-3家智慧养老机构建设,力争达到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从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中给予不少于2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按照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有关文件,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日常运营补贴。实行公建民营的智慧养老机构,落实房屋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重视扶持智慧养老产业发展

开展市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各地选择1个社区进行试点,将智慧养老纳入智慧社区建设范围,试点取得成效的择优向省推荐,积极申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的智慧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支持培育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养老需求。

对智慧养老领域的新兴服务模式推广、新兴技术应用、新兴产品配备,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范围,享受养老服务、科技创新、三重一创等政策资金扶持。

2019年起,引入第三方在全市开展智慧养老产品租赁服务,对价格高、流通性低、老年人需求度高的高端智慧养老产品,以租赁方式在老年人家庭进行推广。在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设置智慧适老产品租赁平台,对平台运营或租赁需求方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智慧养老发展要素支撑

(一)加大财力保障。统筹各类政策资金支持,推动资金集约化整合和精准投放。合理使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加大福彩公益金对智慧养老项目的投入,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责任险。发挥养老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对智慧养老类项目优先投放,适当降低基金投资回报率,将智慧养老服务主体贷款贴息比例提高到30%,创新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智慧养老服务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池州银保监分局、市产投集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土地支持。支持智慧养老项目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服务、数字经济、科技创新等领域土地支持政策,对智慧养老建设类项目,各地在土地供应等环节给予优先倾斜。对营利性智慧养老机构的有偿供地价格,按照市、县(区)发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执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税费减免。智慧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享受政府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民政、税务部门应建立共享智慧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人才支撑。持续开展养老人才培养培训“十百千万”工程,按规定落实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政策。将智慧养老领域从业人员纳入培训计划,依据我市相关政策,与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同等享受岗前培训和在职提升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智慧养老发展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每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动智慧养老工作不少于1次;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相应建立智慧养老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制定加快发展智慧养老的具体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做好政策衔接。编制《池州市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各类政策资源,形成政策合力。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支付范围。借鉴安庆市试点经验,自2020年起,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智慧养老机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优先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考核体系。将智慧养老发展纳入市政府、县(区)政府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将智慧养老试点项目纳入市、县(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民生工程考核,通过考核,推动全市智慧养老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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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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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9-12-03 09:10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