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1808-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18-08-18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09:40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18〕3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池州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1914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池州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
池政办〔2018〕31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提高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十三五”池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建立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让老年人享受到生活照料、居室保洁、安装维修、护理保健、精神慰藉、代购代办、法律维权以及机构托老、社区厨房等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适当的护理补贴,资助其接受居家护理服务或通过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护理服务,不断满足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需求。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具有池州市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2.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具有池州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重度)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能力等级评定为1-2级(轻、中度两级)的8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老年人的能力评定等级、养老方式等,分层分类制定全市补贴最低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与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同时享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1.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城市地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地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2.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8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1级的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8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6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三、补贴类别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用于支付居家老年人接受服务主体提供的家政、送餐、照护、代购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费用。
(二)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用于支付居家老年人接受服务主体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费用或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或床位费,以及老年人到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
四、经费渠道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定期发放。贵池区由市、区财政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池政〔2012〕94号)规定,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7比例分担。各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由本级财政承担。
五、发放方式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政府是工作责任主体,补贴发放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通过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对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其补贴支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养老机构,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等值的服务。老年人根据本人意愿,在县区公布的承接主体目录中任意选择服务项目。各县区应将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等方式,确定承接服务主体。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结果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六、申办程序
(一)申请。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特困人员供养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养老机构代为申请。
(二)评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日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三)核准。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核汇总表》《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见附件),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养老机构,并告知原因。
(四)建档。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享受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失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加大基层工作经费投入,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所建设,配强配足工作人员,保障两项补贴发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二)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对享受机构养老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停发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
(三)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贴资金。要发挥好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作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接受社会监督。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
2.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3.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核汇总表
4.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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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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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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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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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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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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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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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
县区 乡镇(街道) 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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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特困供养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特困人员供养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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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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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民政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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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发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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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标准 |
元/人/月 |
停发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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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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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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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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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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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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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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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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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
县区 乡镇(街道) 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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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及证件号码 |
□特困供养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及失能失智程度 |
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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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失能失智程度:□轻 □中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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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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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民政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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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发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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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标准 |
元/人/月 |
停发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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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核汇总表
民政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姓名 |
性别 |
年龄 (周岁) |
居住地址 |
身份证号 |
困难类型(特困供养或低保) |
补贴标准(元/人/月)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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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民政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姓名 |
性别 |
年龄( 周岁) |
居住地址 |
身份证号 |
困难类型 (特困供养或低保) |
失能失智程度(轻、中、重) |
补贴标准(元/人/月)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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