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1511-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15-11-25 | 发布日期: | 2015-11-27 10:40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15〕5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园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9126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园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池政办〔2015〕57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国家土地督察土地例行督察意见书》(宁〔2015〕2号)要求,为进一步保护和利用我市土地资源,切实加强各类开发园区土地管理工作,全面整改落实当前开发园区土地管理方面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不得为设立或扩大园区而擅自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已建成开发园区内进一步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严格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引导落户企业优先使用闲置和批而未供地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或扩大的开发园区,不再受理上报新增建设用地和供应建成区以外的新地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因融资需要而扩大园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园区用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梳理已经设立和建成园区的建设情况、投资情况、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情况。对建成园区内现有的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土地要多措并举利用盘活,不得再盲目向外扩张。对各地自行设立的但尚未建设的开发园区,要停止开发建设,并积极引导需落户的企业在已建成园区内选址建设。
三、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处置开发园区内预征土地,应该退还的坚决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落实耕种;对开发园区内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土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应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坚决予以收回,应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坚决依法征收。对未完成处置工作的园区,限制其开发新地块,并暂停受理上报新增建设用地。要全面掌握园区落户企业实力,根据企业计划开工面积分期供地,避免企业圈地行为导致开发园区整体低效用地情况,严把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控制非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加大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建设而导致低效利用土地或闲置土地的,要及时调整土地使用税或压缩用地规模,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以招商引资为由,减免或缓缴土地出让金及土地闲置费。
四、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开发园区内土地管理责任,积极为企业做好服务,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出率等使用土地。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通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土地动态监测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确保开发园区持续、稳定、高效发展。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