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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009-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成文日期: 2010-09-14 发布日期: 2010-09-14 16:57
发文字号: 池政〔2010〕8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总工会 政策咨询电话: 18956698688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1083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池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统称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以及历年来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的待遇和管理工作。

国家、省对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授予,推荐评选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等日常工作。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表彰人数不超过150人。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报请市政府及时命名表彰,具体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的评选表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热爱祖国,拥护365体育: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为了保证先进性,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原则上应从近五年来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对未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成绩特别突出的,也可参加评选推荐。

近五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不得参加评选。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

()基层单位推荐。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应当民主推选,职工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村民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须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对县()政府、管委会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由市政府颁发“池州市劳动模范”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九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 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对有学习要求的劳动模范,各级组织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劳动模范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劳动模范的就业。企业在深化内部改革时,应当优先安置劳动模范就业。企业破产后,在安排职工再就业时,优先推荐劳动模范就业。

()劳动模范的生活救助。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享受一定数额的生活救助,帮扶救助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救助资金由市总工会发放。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生活救助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特困劳动模范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的遗孤、遗属的生活救助工作。

()劳动模范的医疗待遇。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和市卫生局共同核发《困难劳动模范就医优惠卡》。劳动模范凭此卡在我市非盈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优惠。

()劳动模范的健康检查。在职和离退休劳动模范每两年安排一次体检,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农民劳动模范和下岗的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适时安排体检并协调解决所需费用,其中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解决所需费用。

()劳动模范的疗休养。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疗休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总工会每年安排部分劳动模范疗休养。各单位组织职工疗休养时,对劳动模范要优先安排。劳动模范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劳动模范的住房。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或城市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情况下,劳动模范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安排廉租房。

()劳动模范的慰问。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在“五一”期间对劳动模范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困难职工群众时,要重点走访慰问困难劳动模范。

第十条  市劳动模范的待遇和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伪造主要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骗取荣誉的;

()推荐评审时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

()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非法离境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荣誉情形的。

第十二条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按照评选程序逐级上报,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劳动模范被取消荣誉称号后,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待遇。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0-09-14 16:57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