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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305-000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13-05-08 发布日期: 2013-05-16 15:25
发文字号: 池政〔2013〕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9770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实施意见

池政〔201315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31日起正式施行。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对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三区”大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以贯彻《条例》为主线,以实施《安徽省“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为契机,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核心,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应急体系,强化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着力强化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1.构建完善应急管理组织。市政府于2013年上半年成立池州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其他重大事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2013年底前进一步规范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定相关责任人。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实战需要,按照专兼结合、平战结合、社会参与、力量共享的原则,加快构建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队伍体系。2013年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素质高、装备精、纪律明、作风硬的要求,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医疗救治队伍为主体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更多的社会救援任务;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突发事件特点,扩充完善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抢险、地震救援、矿山救护、环境污染处置、森林消防、市政公用事业、卫生及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市各乡镇(街道)于20138月底前,组建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应急工作小组,成立以党政干部为主体、人数不少于20人的维稳应急处置骨干队伍;村(社区)成立以“两委”班子成员为主体、人数不少于10人的归乡镇(街道)统一指挥的维稳应急处置队伍,增强基层应急工作力量,提高“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3.加强预案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应急预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增补、修订工作。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级、省级预案的变更状况,结合我市实际,20134月底前由市政府应急办研究制定《池州市应急预案修订增编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条例》第7条中规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在2013年底前制定完善相关预案。

4.开展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责、产业特点和重大活动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重点围绕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四个方面,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战性,提高市民安全疏散和避险救助能力。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三)推进应急管理机制建设

5.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结合《国防动员法》等相关法规的实施,研究探索本区域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具体举措,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参与处置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保障机制。一是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应急保障资金和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完善重要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探索应急物资政企协议采购方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多元化储备体系。20144月底前,按照省直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经信委牵头研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研究建立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制度,由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制度和应急救援财物使用公示制度。二是加强基础设施保障。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要进一步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须的应急通道、应急场所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设置统一、规范的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应急平台建设投入力度,完善应急管理技术手段,构建以省、市、县三级应急平台为主体,实现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纵向互通、横向互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可视调度系统。三是加强应急资金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应当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扶持。

7.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组织机构和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危险源定期检查监控机制、突发事件风险研判评估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加强和保证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对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风险隐患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8.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条例》第7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守制度,进一步加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节庆、抗洪抢险和敏感时期等非常态下的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2013年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积极拓宽重要信息获取、收集渠道,及时掌握社会热点敏感信息、苗头性信息和网上舆情,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同级部门同步报告机制,不断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和质量,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难以明确级别但后果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信息、未达较大级别但事发地点或事件敏感、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9.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责任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分级负责原则,认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应急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市政府新闻办要统一组织,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应当迅速予以澄清。

10.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条例》要求,从2013年起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研究制定应急管理工作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摆上重要位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全面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2.强化宣教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做好《条例》的宣传报道工作,要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规。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法规和技能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将《条例》纳入“六五”普法的培训教育内容。

3.强化落实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内容和工作进度,强化监督检查,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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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8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3-05-16 15:25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