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1812-0002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国防 / 国防建设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18-12-29 17:05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18〕5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人防办工程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5259110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18〕54号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国防、人防、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系统规划、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县两级制定并落实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两规合一”),建立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联合审查制度,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最大程度地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落实《池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2015-2030)》有关要求;在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的具体内容,严格遵守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规范要求。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人防工程规划应当包括建设使用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划定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范围,并与交通体系、综合管廊、环境保护、古城区保护、安全保障等相衔接。
第七条??人防工程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人防工程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八条??人防工程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结建人防工程项目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使用性质、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等内容。
人防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工程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偿取得,符合划拨条件和经依法批准结合地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用地除外。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根据人防工程规划,会同人防主管部门明确该地块地下是否建设人防工程,并对竞拍地块建设人防工程等事项实行提前告知。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可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会商,实行一事一议,其结果由人防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用地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结建人防工程项目用地手续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区)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