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1812-0001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民政、扶贫、救灾 / 财政 / 优抚 |
成文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18-12-17 17:05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秘〔2018〕19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拥军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32391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拥军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8〕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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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拥军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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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池州市拥军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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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拥军专项救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拥军专项救助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救助性资金,用于资助家庭遭遇突发困难的现役军人。
第三条??拥军专项救助资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遵循“分类救助,按需施救”原则,资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资金渠道主要包括:
(一)福彩公益金;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拥军专项救助资金收益;
(五)其他。
第五条??资金初始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政府财政预算安排50万元,剩余资金由市民政局通过福彩公益金安排或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募集。
第六条??保持资金合理规模,资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资金余额低于30万元时,市民政局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并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池州入伍的池州籍现役军人家庭开展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
(二)对驻池部队和因执行重大任务暂驻池州境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实施慰问性救助;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况。
第八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池州入伍的池州籍现役军人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在商业保险补偿和政府部门给予各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同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设置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对池州入伍的池州籍现役军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或商业保险补偿,及政府部门已给予的优抚医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补助外的个人自付部分)在2万元(起付线为2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20%,但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特殊困难的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致贫。
第十条??对驻池部队和因执行重大任务暂住池州境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因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慰问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慰问性救助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双拥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池州籍在池州入伍现役军人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父母(抚养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各项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专项救助资金支付能力、个人负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后确定。
第四章 ?支出程序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支出程序:个人提出申请,由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查并提出救助建议,经市民政局予以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发放到个人。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困难证明相关材料(如资产所有权证明、资产损失评定、医疗费用票据等)复印件、365体育:人民解放军军(警)官(义务兵、士兵)证复印件、户口簿、已享受赔偿或救助的证明材料(如医保报销清单、县区级民政救助证明等)、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等报送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二)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对申请材料和资格审查,对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照池州市现有相关政策和实际困难情况提出救助建议。
(三)市民政局对申请资格和救助金额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情况在市民政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卡。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支出程序:个人提出申请,由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查并提出救助建议,经市民政局予以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发放到个人。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复印件、365体育:人民解放军军(警)官(义务兵、士兵)证复印件、户口簿、已享受赔付或救助等证明材料(如医保报销清单、县区级民政救助证明等)、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等报送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二)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对申请材料和资格审查,对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照池州市现有相关政策和实际困难情况提出救助建议。
(三)市民政局对申请资格和救助金额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情况在市民政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慰问性救助由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定后,予以救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池州市拥军专项救助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民政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双拥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第十七条??市民政局作为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设立拥军专项救助资金,募集捐赠资金,并实施专项救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材料审查、台账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同时做好政策宣传;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初审,提出救助建议,并对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初始资金构成中的政府财政资助资金,不定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市双拥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资金由市民政局负责实行专项核算,同时建立拥军专项救助资金年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及时编制年报,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向拥军专项救助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报送。
第十九条??资金原则上年度内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件只资助一次。不得重复资助困难已解决的家庭;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将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资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个人、单位、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切实加强资金安排使用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