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3552123011/200310-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卫生 |
成文日期: | 2003-10-29 | 发布日期: | 2003-10-29 15:33 |
发文字号: | 池卫办字〔2003〕192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失效】关于印发《池州市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等四个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393796 |
【已失效】关于印发《池州市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等四个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池卫办字〔2003〕192号
各县(区)卫生局,九华山风景区卫生局,市直卫生单位:
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将《池州市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等四个相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1.池州市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2.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3.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方案;
4.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中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池州市卫生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卫生厅、市委办、市政府办
附件1:
池州市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池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注重平时;强化培训,注重演练;依法管理,加强督导;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组织体系
市卫生局成立池州市非典型肺炎技术领导小组、池州市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专家指导组、池州市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池州市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救治分队、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监督执法分队。
(一)池州市非典型肺炎技术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当好政府的参谋,负责制定方案,指导、监督全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对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形势进行综合分析、预测预警和评估,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启动或终止预警建议,拟订相应防制策略和措施等;根据疫情需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指导各县、区(管委会)相应领导小组的工作。
(二)池州市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专家指导组(下称预防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全市疫情监测、分析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评估预防控制效果,指导和参加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处理等工作,为有效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的师资培训工作,并指导各县、区(管委会)相应预防控制专家组的工作。
(三)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下称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指导和直接参与疑难、重症病人的会诊、救治,提出治疗方案,指导医疗救治工作,评估救治效果,总结、推广救治经验,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培训、指导各县、区(管委会)相应小组的医疗救治及转运工作。
(四)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救治分队(下称应急处理救治分队)负责指导和参与非典型肺炎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的界定与控制处理;负责全市首例疑似病人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初筛、非首例疑似病人的诊断与排除,指导重症病人的救治等工作;指导各县、区(管委会)相应小组对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初筛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与排除等工作。
(五)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监督执法分队(下称卫生监督执法分队)依法开展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各项工作的督查,督促医疗防疫机构开展对专业人员的防治知识培训。对重点公共场所、疫点、疫区预防控制及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实施经常性监督,对违法者给予必要处罚。
各县、区(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组织,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三、常态预防工作
(一)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公共卫生管理条例》。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和举报疫情以及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95120”信息服务,保证疫情电话24小时畅通。
(二)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
建立完善逐级培训制度,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演练。
(三)落实措施,加强疫情监测报告
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疫情监测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在同级疾控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省厅要求完善启动非典型肺炎网络系统。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疾病控制机构、各医疗单位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四)卫生监督部门要经常性开展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疾病控制机构、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疫情的分级与应急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建立疫情预警机制,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国内和本省其他市县出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外省我市周边市县出现临床诊断病例。
二级预警:我市出现疑似病例或周边市县出现暴发疫情。
一级预警:我市出现临床诊断病例。
市卫生局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救治分队等小组上报的意见对我市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池州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确定和调整预警等级。
(二)应急响应
1.三级响应
市卫生局向全市卫生部门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自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疾病控制机构、医疗和卫生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各小组进入临战状态。
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进一步检查防护用品、消毒药品、器械的准备情况;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疫情监测和报告,做好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疫情动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
市人民医院要做好定点医院的人员、专用车辆及物资等准备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发热门诊,县区级以上医院要设立隔离病区,做好就诊病人的接诊、医院内感染的控制等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疾病控制机构、医疗部门预防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防治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落实不力的责成改正。
2.二级响应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提请市人民政府和非典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卫生部门及卫生单位医疗、卫生防病、卫生监督单位一律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并根据疫情变化提出相应预防控制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非典指挥部组织实施。发现疫情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和实行网络直报。乡镇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人需在4小时内经市、县级专家组予以确认,疑似病人应立即转至定点医院诊治。市卫生局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市直卫生单位报告后,2小时内组派应急处理分队等专家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判定,并及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首例疑似病人在2小时内需报省级专家组认定。
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医学观察以及疫点的消毒处理、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收集、审核和报告工作。
定点医院要做好病人的转运、收治、隔离工作,并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要加强医护人员的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的变化报请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
3.一级响应
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的变化,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和防治非典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的各项措施,调集全市的医疗卫生资源参与非典的预防控制,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民防控的格局。县、乡、村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实行对疫区返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医学观察。
东至县人民医院作为非典型肺炎防治后备定点医院应立即启动,做好病人的转运、隔离治疗等工作。
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场所定时消毒的指导和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车站、码头、娱乐服务、宾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落实疫区消毒隔离等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疫区的食品流通进行管制;对发现疫情的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应立即要求停业。
五、监督检查
各县、区(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监督机构要实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各地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强大合力。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治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2:
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池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和《池州市卫生系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注重平时;强化培训,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注重演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市、县(区)、乡(镇)、村各级卫生人员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意识,完善疫情监测、预测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真正做到控制疫情的发生、传播与流行。
二、预防与控制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点,成立相关组织(技术领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组),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监测与预警,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对定点医院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死亡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三、疫情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的三个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一)三级响应
市、县(区)、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分析和报告医疗机构发热病人的就诊、医学观察等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及时组织分析、排查。接到疑似病人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样品采集和现场处理。村卫生室(社区)医务人员要对来自疫区人员进行健康随访。
(二)二级响应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疫情发生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医学观察、指导参与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处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需要,指导和协助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进行疫情调查处理。
2.对定点医院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专家组深入疫情现场,指导和参加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处理等工作。
4.市、县(区)、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网络直报疫情。
(三)一级响应
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大对密切接触者的调查、追踪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场所的消毒指导。
2.东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东至后备定点医院的消毒、隔离指导,防止院内感染发生。
3.派驻人员协助定点医院及后备定点医院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四、常态预防工作
1.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
2.对广大人群进行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知识教育,做好辖区内疾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工作。
3.针对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加强相关疾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做好疫情日常监测、预测和报告工作。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附件3:
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应急能力,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安徽省卫生系统2003~2004年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和《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结合池州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目标与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注重平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全体医务人员的应急处置意识,明确医疗机构各业务科室的职责,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救治程序,提高医疗救治能力,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籍此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医疗机构防治非典工作中的职责
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适时设置发热门诊,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诊断、报告;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隔离病区,负责本辖区的可疑病例留观工作。池州市人民医院作为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定点收治医院、东至县人民医院作为后备定点医院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转送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对死亡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院内消毒工作,并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防止院内感染;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本乡镇乡村医生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织体系
1.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建设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医院防治非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及监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救护组、院感监测组、疫情监测组、宣传教育组、后勤保障组。
2.相关工作组职责
医疗救护组由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非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诊断、治疗工作,以及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
院感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非典”发热门诊及隔离病区院内感染的监测工作,制定医院消毒、隔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明确人流、物流、清洁流、污染流各条路线,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各项技术操作流程与要求;规范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加强院内公共区域的消毒督查工作。
疫情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院内疫情资料的收集及疫情报告,落实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杜绝疫情漏报现象发生。
宣传教育组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及“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
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实施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的药品、器械设备、个人防护物品的供应保障及医疗用房的改建工作,确保各类物资及时供应。
四、疫情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划分三个预警等级,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工作。
(一)三级响应
全院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的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专业工作组进入临战状态,并主动了解信息,掌握有关疫情动态。启动发热门诊,做好就诊病人的疫情监测和院内感染控制监测工作,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非典防治知识专项强化培训,做好药品、个人防护物品、器械设备等物资供应准备工作。
(二)二级响应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入临战状态,设立专业组的应立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池州市人民医院收治疑似病例,并组建医疗救护第二、三梯队。
3.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三)一级响应
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控制工作需要,对全市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2.东至县人民医院作为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后备定点医院,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接收临床确诊或疑似非典病例,进行隔离治疗。
3.定点医院适时组建非典医疗救护第四、五梯队。
五、疫情应急响应的变更与结束处置
经市防治非典指挥部批准,一级响应结束后,各级医疗机构转入二级响应状态。二级响应结束后,定点医院非典医疗救治人员进行医学观察14天,无人员出现感染症状即取消二级响应;其他医疗机构可直接由二级响应转入三级响应状态。三级响应结束后,各级医疗机构进入常规工作状态。
六、常态工作措施
1.做好预案启动的各项准备。
2.做好传染病的疫情监测与疫情报告工作。
3.做好应急救治人员的培训与演练工作。
附件4:
池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中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过程中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全市卫生系统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池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的原则,通过实施本预案,促进全市各级医疗、疾病控制机构及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统一、协调、防控有力的非典防治工作机制,提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消毒管理、预警等工作质量,保障各项非典防治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预防疫情的发生、传播及流行。
二、监督职责与内容
1.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疫情监测、分析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评估预防控制效果,指导和参加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处理等工作,为有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监督内容。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
(2)医疗机构和留验站的隔离、消毒、防护及医疗废弃物处理;
(3)公共场所的消毒;
(4)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5)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6)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三、卫生监督工作组织体系
市、县二级应成立非典防治执法分队,负责本辖区内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应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防治非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及监管,并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织。
四、疫情应急响应
根据市防治非典指挥部确定的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等级,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相应的疫情应急响应。
(一)三级响应
市、县二级卫生监督机构的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恢复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和
建筑工地等人口密集场所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的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消毒药品与防护用品质量及公共场所消毒等进行督查。
(二)二级响应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县(区)卫生监督执法分队负责对辖区内乡镇、村落实非典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市公共卫生监督所加强对池州市城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辖区内的社区、乡(镇)、村的疫情监测与报告、公共场所消毒等工作的督查。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积极协助同级疾病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非典防治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工作。
3.依法督促车站、宾馆、饭店、码头、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对交通工具、环境、用具和设备严格实施定期消毒。
4.加强对饮食业、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管。
5.依法加强对重大活动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
6.加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监管。
(三)一级响应
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卫生监督机构参与疫点、疫区封锁工作。
五、疫情应急响应的变更与结束处置
根据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决定,及时变更响应等级。
六、常态工作
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职工学习非典防治知识及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做好非典防治各项准备工作,强化常态下的应急演练与培训。
3.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情况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