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67D/202003-0001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成文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17:29 |
发文字号: | 池科〔2020〕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综合计划科(对外科技合作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5229347 |
关于印发池州市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科〔2020〕11号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单位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完善管理流程,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结合省厅两个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池州市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池州市科技局
2020年3月24日
池州市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优化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统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围绕科技部门职责,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推荐和管理第一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落实地方政府支持资金先行到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四)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三条 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省厅两个办法中的项目主持人相关职责;
(二)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对整体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课题承担单位接受市科技局、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的多重管理、监督。课题申报、立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参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五条 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报要求和指标分配,指标分配根据上一年度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推荐项目通过形式审查情况、被省厅立项情况、到期项目验收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优先支持研发投入较大,管理制度完善,研发团队技术水平领先,实施项目能力强的已入市科技项目库的项目申报。
第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相关科室提出项目推荐安排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推荐结果并提请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推荐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省科技厅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和省科技厅逐级报告或报批。
第十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论证);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并向省科技厅申请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省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 6 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申请终止项目,省厅同意后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追回结余省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安徽省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安徽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法取得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认真落实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励政策。对按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和科技报告的企业下一次申报科技项目时可优先支持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