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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730027408D/202111-0003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1-12 16:21
发文字号: 池应急〔2021〕27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加强全市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张琪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9197

 

关于加强全市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池应急办2021275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管矿山企业: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我市贵池区列为全国30个非煤矿山重点县之一。《通知》围绕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从坚持严格准入与淘汰落后、创新安全科技与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提高人员素质与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与重大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与监管能力建设 五个结合,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不断提升重点地区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全市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理

1.全面开展停产停建矿山现状调查。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和梳理辖区内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底数,对达不到《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2018年版)中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矿山,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函请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2. 严格执行停产停建报告制度。对处于基建期或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因受市场行情影响或灾害治理以及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实施停工停产的,矿山企业应于停产后3日内将《非煤矿山停工停产报告表》(附件1)书面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说明停产停建原因、停产时间、计划复产时间以及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底前应将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有关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公告停产停建矿山名单。矿山企业不按要求报告备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3. 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各地要把停产停建矿山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3个月以上及待关闭的地下矿山,要探索建设安装电子封条,禁止以设备调试、检修等为由擅自组织生产。对停产停建期间需要入井从事排水作业的,必须开启通风机,提升机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入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要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尾矿库,停止运营前,要做好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排洪系统等工作;停止运营期间,尤其汛期,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4. 严格停产停建矿山复工复产程序。对停工、停产一个月以内的矿山企业,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停产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地下矿山以及停产三个月以上的露天矿山,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其中,地下矿山需经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并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复工。对停产停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矿山,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满足安全条件的,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停产企业申请复工复产时,应向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申请表》(附件2),注明停产时间及备案文号,不符合要求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复工复产申请。对停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期的矿山,停产期满后,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现场调查,对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确认,满足要求的,由企业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切实加强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

1. 开展外包施工队伍再排查。各地对地下矿山企业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存在资质挂靠、安全管理缺失等情况进行再排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清退。小型矿山只能有1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账,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明确。

2. 督促外包施工队伍项目部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矿山外包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个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清退。

3. 强化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矿山企业要将外包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领导带班下井、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等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地下矿山生产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三、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对基建严重超期的矿山要先责令停止建设,重新审查合理确定基建工期,发现边建边采以采代建等非法开采行为,一律实施严厉处罚。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负主体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负责。对基建过程中需要变更安全设施设计且属于重大变更情形的,必须先审批再建设;属于一般变更情形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并及时报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备案。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依法实施处罚。

四、全面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工艺、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2. 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非煤矿山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

3.强化安全管理力量。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配备,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非煤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尾矿(水工)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非煤矿山有关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应当及时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4. 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备机电相关专业学历;每个矿山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矿山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新员工有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5. 全面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矿山要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案。每月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形成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撤出相关作业人员。

6. 及时更新纸质现状图。矿山应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现状图必须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相邻采区或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等11份图纸。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和中段平面图上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

7. 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在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当于2022年底前淘汰完毕。

8. 不断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地下矿山必须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所有尾矿库必须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地下矿山应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油库等主要硐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和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五、着力加强地下矿山现场管理

重点突出矿山安全出口、顶板、通风、防治水、动火作业等管理。安全出口方面,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或矿块未形成至少两个连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前,不得进行回采作业。顶板管理方面,地下矿山必须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必须每班检查;作业前,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必须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等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全面调查摸清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相关的采空区分布范围,严禁擅自回采保安矿柱。采空区总体积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单个体积大于1万立方米的地下矿山,每年应当进行采空区稳定性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动火作业方面,地下矿山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作业人员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通风方面,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满足自救要求的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主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主井、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机械通风系统必须按设计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的地下矿山必须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更新通风系统图;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矿用局部通风机,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防治水方面,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复杂的地下矿山,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方针,必须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有效措施。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1026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1-11-12 16:21 信息来源:池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