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3552123011/201909-0004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卫生 |
成文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09-27 12:07 |
发文字号: | 池卫健〔2019〕9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中医药服务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393704 |
关于印发《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卫健〔2019〕92号)
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市直医疗机构,市直管民营医院:
现将《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7日
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改善医疗服务和群众就医体验,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原则
以维护群众健康、保证用药安全为根本原则,通过长处方(一次性开具3个月药量)政策引导,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完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改进服务质量。
三、试点期限
2019年10月-2021年9月。
四、试点范围
(一)病种范围
高血压、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帕金森病共14种疾病。
(二)用药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附件1)。
(三)患者条件
1.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2.患有试点病种且诊断明确、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品。
(四)开具长处方的医疗机构范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五)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为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在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就医购药的限制,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单独开设慢性病医保便民服务窗口,为慢性病患者就诊提供绿色通道。
五、服务流程
(一)综合评估,严格把关
患者向医疗机构提供申请材料(附件2),医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患者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长处方服务条件者,签订“申请长处方知情同意书”(附件3),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患者及医疗机构各执一份,医生为患者开具长处方时应详细告知用药注意事项。
(二)定期随访,及时调整
医生要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及时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和用药情况,根据病情变化况及时调整。在长处方执行过程中患者病情变化不适合实行长处方等情况,医生有权暂停或取消长处方,保障医疗安全。
六、实施要求
(一)规范操作,稳步推进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开具长处方医师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纪律,按照流程认真做好慢性病长处方患者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第一批)开具药品,同时要做好服务数据统计,填写《长处方服务患者统计表》(附件4),及时反馈慢性病长处方试点过程中的问题,稳步推进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
(二)加强监管,全面评估
卫健、医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长处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长处方工作顺利实施。要全面开展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评估,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把慢性病长处方这件惠民、便民实事做好,切实解决老百姓的痛点、难点问题。
附件:
1.申请材料清单
2.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
3.申请长处方知情同意书
4.长处方服务患者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