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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3552123011/202011-0021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成文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1-05 15:47
发文字号: 池卫健〔2020〕9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失效】关于印发池州市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疾病预防控制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393721

 

【已失效】关于印发池州市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池卫健〔202092号)

 

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医保局:

现将《池州市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池州市科学技术局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扶贫开发局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115日                   

   

池州市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等8厅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疾控发〔2019158号)精神,进一步遏制结核病流行,降低结核病发病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池州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

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全市建立起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有力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据统计,截止2019年底全市活动性肺结核突发病数为911例,与2018年相比下降14.14,登记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850例,与2018年相比下降18.43;活动性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为61.7810万,与2018年相比下降18.52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结核病防治“六大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与协助机制,确保到2022年底实现如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目标:

1全市肺结核发病率降至5510万以下,年递降率不低于2.9。死亡率控制在3/10万以下;

2全民参与结核病防控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3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比例50及以上,成功治疗率达到90

4各级各类学校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率达到0以上,老年人群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农村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5利福平耐药结核病(以下简称耐药结核病)防控工作得到全面加强,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9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全民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行动。

1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各县区要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等宣传日,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知和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控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健康365体育:行动、卫生城市创建美好乡村建设、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等工作,培养居民树立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养成健康生活习惯。(卫生健康委负责)

2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招募志愿者,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到2022年以县区为单位活动覆盖率100。以实施“大学生志愿者团体培育计划”为抓手,推进大中专院校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到2022年覆盖全市所有大中专院校。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志愿者团体队伍的招募、培训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利用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便捷性,及时为群众传播科普知识和答疑解惑。(卫生健康委牵头,教体局配合)

3对不同人群分类指导。各县区教体局要将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以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教育学生要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要及时就诊并规范治疗,不隐瞒病情。(教体局牵头,卫生健康委配合)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积极组织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深入社区、乡村、厂矿等场所,以居民健康体检、村民大会、健康脱贫等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讲活动,指导居民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提醒流动人口要注意环境卫生和通风,一旦发病要及时就诊治疗,需返乡的应当主动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确保完成全部疗程。(卫生健康委牵头,扶贫办配合)

强化患者发现、转诊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初诊复诊、治疗管理等环节的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疾控机构要将结核病健康教育融入到结核病防治的全过程,逐步规范结核病专科门诊健康教育,设有候诊室并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做到结核病门诊专科标识醒目、就诊导视清晰、流程合理,并注重医护人员防护和避免院内交叉感染。(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强化结核病患者归口管理。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报告、转诊工作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卫生健康委负责)

2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推广方便、快捷的结核病检测技术,提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痰菌检查质量,提高患者诊断准确性。到2022年底,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规范开展痰涂片、痰培养、分子生物学诊断项目。(卫生健康委牵头,发改委配合)

3强化规范诊治和全程管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确诊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建立结核病临床诊疗质控制度,将结核病诊疗和防治核心指标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中。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相结合,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患者全程规范管理率达到90%。(卫生健康委负责)

4提高诊疗服务可及性。通过进修、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不断提高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能力,提升市、县定点医院诊疗服务水平,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耐药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市。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支持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结核病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强化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行动。

1加强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开展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时督促有症状者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到2020年以县区为单位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在65岁以上老年人年度体检和糖尿病患者季度随访中,积极落实结核病症状筛查。提高接受随访的65岁以上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结核病症状筛查率。对所有接受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进行胸部光片检查,每年至少检查1次。家庭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的单纯PPD强阳性儿童、免疫功能不全证实有新近感染的儿童等均有较高的结核病发病风险,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推行预防性服药。(卫生健康委负责)

2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

1)各县区卫生健康委,教体局要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疫情会商会,通报疫情信息,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督查,。(卫生健康委牵头,教体局配合)

2)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原国家卫计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精神,积极开展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其中教职员工体检每年1次,及时发现结核病患者。到2022年,全市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率达95%以上。(教体局、卫生健康委牵头,财政局配合)

3)开展“遏制结核,健康校园”系列行动。县区教体局要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改善校园环境卫生及基础设施,加强室内通风和消毒,规范开展晨午检及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工作,提高传染病防控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与宣传,有关防控知识要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体系,每学期不少于2个课时,提高师生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到有症状及时就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培训,增强学校发现结核病患者及协助处置聚集性疫情的能力,严密防范、有效控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体局牵头,卫生健康委配合)

4)疾控机构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预警信息响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肺结核诊治能力,规范开具学校肺结核患者休复学医学诊断证明。卫生监督机构要履行对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职责,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卫生健康委牵头,教体局配合)

3推动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

1)改善厂矿、工地等居住条件。各级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劳动场所开展卫生学评价和职业卫生检查,指导有关单位按规范要求改善厂矿、工地等流动人口密集场所的工作和居住条件,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症状筛查,有效控制肺结核的传播,防范聚集性疫情的发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发现的流动人口患者纳入辖区内归口管理,将结核病症状筛查纳入城市流动人口职业卫生健康体检,对疑似患者进一步检查并明确诊断。各县区要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跨区域管理机制,对跨区域转出和转入的患者,做好治疗管理工作有效衔接。(卫生健康委负责)

2)落实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确保流动人口患者符合规定的治疗应保尽保。对异地就医的结核病患者,医保部门要简化医保报销流程,实行异地就医医保实时结算。(医保局牵头,卫生健康委配合)

(四)重点地区结核病脱贫攻坚行动。

1加大结核病患者的发现和管理力度。在高疫情的贫困地区,结合居民健康体检工作,开展结核病主动筛查,将检测结果录入个人健康档案,实施基层统一管理。在疫情严重的乡镇,探索建立由“乡镇负责同志、卫生专业人员和帮扶责任人”组成的团队,对贫困病人开展救治救助、管理帮扶的工作,提高救治管理质量;开展结核病普查,对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尽快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改善贫困患者的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和治疗成功率。(卫生健康委牵头,民政局、扶贫局配合)

2大力推进结核病专项救治。落实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救助措施,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耐药结核病纳入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对发现的患者做到及时治疗、规范管理。各地应当将贫困结核病患者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规范化的治疗随访管理,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定期复查,最大限度地确保贫困患者能够治得起、治得好。(卫生健康委、扶贫局、医保局分别负责)

3重点提升基层防治能力。探索建立区域性结核病诊疗中心,全面推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一体化建设,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基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遏制耐药结核病行动。

1扩大耐药结核病筛查范围。到2022年,池州市人民医院规范开展传统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包括核酸检测和药敏筛查检测),病原学阳性患者的耐药筛查率达90%以上。市级耐药结核病诊疗专家小组要严格执行会诊制度,提高诊治质量。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患者出院后随访管理,及时记录患者复查和治疗转归情况。(卫生健康委负责)

2推进耐药结核病规范诊治工作。继续扩大耐药结核病诊治工作的覆盖面,规范开展耐药结核病诊治工作。市、县区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要加强耐药结核病诊疗专家团队建设,提高诊治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特别是耐药肺结核)患者实行住院隔离治疗,严格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待患者痰菌阴转、病情稳定后,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管理,减少传播危害。(卫生健康委负责)

3不断完善保障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的衔接,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基本医保按病种付费政策,推行规范化诊疗,加强临床路径管理,降低群众疾病负担。探索加强耐药结核病患者流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医保局牵头,卫生健康委配合)

(六)结核病科学研究行动。

加大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力度。将结核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我市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加大经费投入,支持结核病相关基础研究和应用型研究。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结核病新型诊断技术、疫苗和新药在我市的推广使用,为相关技术或产品的推广使用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科技局牵头,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局配合)

四、检查与评估

1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各县区卫生健康委每年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等级医院评审复审挂钩。市、县区疾控机构要设立专门科(室)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做好终期评估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评估方案,20222年底对各县区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终期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根据本方案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细化量化,明确责任,限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要保障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建立部门间结核病防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结核病防治职责,由卫生健康委牵头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结核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问题与困难,共同推动防治措施落实。各地要整合资源,提高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疾控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均须设置独立的结核病防治科室,配置必备的专职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各地要加强基层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相应的诊疗和检测设备。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完善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要提高待遇,吸引人才,多途径解决防治力量不足的问题;要根据防治工作任务需求,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给予治疗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二)明确职责,压实防控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并开展监督评估;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业务人员技术培训,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健康教育,积极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相关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工作,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校内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明确学校为校内结核病防控第一责任单位,指导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科研任务的统筹布局,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技支撑。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扶贫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帮扶力度,做到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医保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各类人群合法权益。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发布时间:2020-11-05 15:47 信息来源: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