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0712-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成文日期: | 2007-12-30 | 发布日期: | 2007-12-30 11:27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07〕9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393976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池政办〔2007〕9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7]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颁布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这一奖励规定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在少数地方和部分企业未得到很好执行。为切实全面贯彻落实此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律严肃性、建设贵任政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所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奖励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法确定。
三、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安排支付,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弥补。
四、尚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由原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其中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其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财政承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