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0140/201510-0039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成文日期: | 2015-10-20 | 发布日期: | 2015-10-20 16:25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15〕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口岸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569719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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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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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池州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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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优化口岸服务,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口岸限定区域是指为保障边防检查机关正常执行公务和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所划定的管理区域。
国际航行船舶到达码头至离港期间的下列区域为口岸限定区域:
(一)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
(二)其它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池州边防检查站会同池州市口岸办公室划定。
交通运输工具从临时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地点出境入境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第三条本市口岸限定区域由池州边防检查站负责实施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口岸限定区域正常出境入境秩序;
(二)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管理;
(三)通过巡查巡视、电子监控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监管;
(四)处置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及突发事件,并对权限范围以外的做好移交工作;
(五)必要时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四条国家开放码头及经批准临时对外开放码头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严格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积极配合池州边防检查站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着“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物理隔离、电子门禁、电子围栏、视频监控等方式,配合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封闭和管理,定期对封闭设施维修保养;
(二)配合池州边防检查站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发现口岸限定区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池州边防检查站报告。
第五条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口岸工作人员,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应当服从边防检查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和引航的工作人员需要出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应着制服,并出示本人工作证件。
第七条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及家属出入口岸限定区域的,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作业工人登外轮作业,应当持池州边防检查站签发的登轮许可证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口岸限定区域。
第九条码头公司员工及临时需出入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维修、作业等业务的人员,应当持池州边防检查站签发的通行证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口岸限定区域。
涉外轮船代理、船公司代表、港口涉外服务人员等,持池州边防检查站签发的登轮许可证件或通行证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口岸限定区域。
第十条长期固定在码头作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口岸限定区域,由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池州边防检查站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出入口岸限定区域。临时出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提前向池州边防检查站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出入口岸限定区域。
第十一条口岸限定区域相关通行证件的办理及签发由池州边防检查站负责,具体办法由池州边防检查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池州边防检查站应采取公开办证窗口、服务上门、集中受理与临时办理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为企业、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提供办证方便服务。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车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池州边防检查站应当提供便利:
(一)海事(引航)、海关、检验检疫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检验单位人员进入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
(二)口岸、港航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进入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
(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入限定区域办案的;
(四)消防人员进入限定区域实施消防监督或扑救火灾的;
(五)海事法院人员进入限定区域处理海事案件的;
(六)医务人员急救病员、伤员需要进入限定区域的;
(七)其他国家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对于未持证件及持用他人、伪造、变造或涂改证件出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池州市口岸办公室会同池州边防检查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