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0209-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 2002-09-25 | 发布日期: | 2002-09-26 14:20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02〕7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关于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卫生健康委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393976 |
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关于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关于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本生活
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计生委、民政局2002年8月22日)
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池州市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池政〔2002〕46号)和《池州市城市特殊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重要意义
在现阶段,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有了明显改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上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我市一些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还有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生活困难,有的甚至还很贫困。据统计,截至2002年3月底,全市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孩和双女困难户有6000多户,其中人均年收入600元以下的2394户,600-800元的1760户,800-1000元的313户,1000元以上的1743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解决这部分群众的生活困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重要指示的要求,对于进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推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要从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区别对待。主要是确保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对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凡无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或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贫困户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保障标准的,应视为《池州市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农村特殊困难户”的保障对象,给予生活保障补助。上述对象,经本人申请后,按程序优先予以审批。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季)在分配社会救济款和对受灾的计划生育贫困户发放救灾款时,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协)提供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受灾家庭名单,经乡(镇、街道)民政办核实后,在统一分配的指标内予以倾斜,优先安排,并由民政部门发放。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是关系广大育龄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民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池政[2002]46号文件和市政府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严格对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生活保障工作,使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