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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730027408D/201607-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07-14 16:54
发文字号: 池安〔2016〕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综合协调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9196

 

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9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714


池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安徽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皖安〔20163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池政办〔201617号)和《池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池办发〔200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基本单元)、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或未达到事故等级,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发生妨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的;

(六)发生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证照不全、违法发包或者出租、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或者以探代采、“三超(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或者“三超(超载超限超时)”运输、恶意逃避强制性检验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七)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八)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及各类安全服务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黑名单”管理部门入库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六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的原则,通过安全管理、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概况、事故等级、伤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登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部门应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交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属地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进行汇总,并报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将本行业领域采集的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信息,直接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符合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信息公布。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向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银行业监管、保险监管、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交换共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相关信息,提供“黑名单”信息查询,并通过市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在管理期限满前20日,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经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情况信息上报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在管理期限届满后,将其移出“黑名单”。

第七条  纳入国家、省级“黑名单”管理的单位,自动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信息采集部门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信息采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领域内上季度“黑名单”相关信息报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增项目核准、采矿权取得、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在检查中,发现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池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你单位因

 

拟将纳入 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力。

 

(单位盖章)

                                年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息采集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移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申请表

单位名称

 

类别

 

组织机构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安全许可

   

 

单位主要负责人

 

纳入“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       日被纳入  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至       日期满。

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原因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

 

(单位盖章)

                        年     

信息采集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注:此表一式叁份,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提交信息采集部门,一份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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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14 16:54 信息来源:池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