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730027408D/201703-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7-03-27 | 发布日期: | 2017-03-27 16:57 |
发文字号: | 池安监〔2017〕6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政策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6663 |
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池安监综〔2017〕61号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池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池州市安全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等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局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法制审核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罚款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撤销有关职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六)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许可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局执法业务科室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
(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
(五)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强制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设施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扣押许可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三)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四)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 局执法业务科室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向局法制机构提交以下送审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裁量权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局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法制审核,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局执法业务科室。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在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六)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适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运用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行政裁量权运用明显不适当的,提出修改建议;
(六)超出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局执法业务科室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法制机构复审。局法制机构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局执法业务科室对局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参与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并提供法律依据。重要事项的法律咨询,通过局长办公会和法律顾问共同进行讨论等形式进行,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材料应当作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内部执法文书予以档案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局执法业务科室及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重大行政决定的;
(二)弄虚作假造成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
(三)未按照规定经过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四)经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五)明知重大行政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补救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七)擅自变更、故意延缓、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八)按照规定应当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定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究。
第十八条 决策责任分为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重大行政决定的执行出现应当追责情形的,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策的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决策承办科室对决定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和决定程序的合规性负责,承办科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综合协调科对经审查的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经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本条上述规定的上述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被追究重大行政决定责任的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