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730027408D/202004-0005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17:22 |
发文字号: | 池应急办〔2020〕8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9198 |
关于印发《池州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
池应急办〔2020〕80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平天湖风景区安委办: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池州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
信息系统管理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好使用好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危化品信息系统),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落实风险管控“六项机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依据《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运行机制(试行)》(皖应急〔202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机制。
第二条 本管理机制适用于辖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危化品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危化品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使用和管理,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危化品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平台建设、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及时处置各类报警和数据异常等情况,完善自动化控制措施。
第四条 企业是本单位危化品信息系统运维、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系统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应当保障安全投入,确定工作机构并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危化品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监测预警运行机制,确保危化品信息系统监测报警和本单位自动化控制系统保持一致,并稳定运行。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五条 已建立危化品信息系统的企业,鼓励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完善危化品信息系统,有效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风险管控。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危化品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完成信息系统注册和企业基本信息填报工作。
第七条 新、改、扩建危化品项目,企业应当分别在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专家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信息录入;在取得或者变更相关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基础数据填报和物联数据接入。
物联数据接入,应当依据设计专篇、工艺卡片确定点位及阈值、量程等技术参数,在危化品信息系统“监测点位及装置”模块中填报,并经所在地县(区)及市、省应急管理部门逐级查验通过。点位的实时数据,应当从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中获取并通过物联网主机接入危化品信息系统。
第八条 危化品信息系统通过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实现风险可查找。数据采集主要分企业填报、每日安全承诺和物联感知三种方式进行,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础数据;
(二)项目信息;
(三)安全风险信息;
(四)工艺报警数据;
(五)现场视频;
(六)应急资源数据;
(七)企业3D建模和高清图信息;
(八)其他。
第九条 “企业基础数据”、“工艺报警点位”、“现场视频点位”等数据的采集和维护,按照“谁填报、谁维护”、“谁发证、谁终审”的原则,由企业填报,应急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查验,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 企业应当实行双电源供电或者配备应急电源,当事故造成某一路电源断电时,能保障生产正常进行,实时数据正常传送。
第十一条 企业在完成物联数据接入后,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企业物联网工程查验工作方案》开展验收自查工作,满足要求的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当配备单兵或者车载等移动视频装备,保障事故状态下现场视频不间断采集、传送。
第三章 系统运行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当日生产装置运行、各类作业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自下而上层层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如实公告承诺。
严格执行公告承诺制度,除已清空所有化工物料并在危化品信息系统“安全承诺”模块中报备外的企业,必须在每天(含节假日、停产停业期间)10:00前进行公告承诺。当日承诺后,遇突发紧急作业,应当重新进行风险研判和公告承诺。
第十四条 危化品信息系统通过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实现风险科学研判。
风险研判对象:
(一)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关键监控点位报警及处置的实时数据;
(二)危化品生产、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当日作业数据;
(三)危化品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的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数据;
(四)县级系统运行、数据维护、实时风险、安全承诺等数据;系统运行包括所在县级平台接入率、企业物联网主机接入率,数据维护包括数据更新核验率、数据准确率,实时风险包括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报警点位数、报警处置率,安全承诺包括按时承诺率、总承诺率、调阅作业票符合率。
(五)企业相关证照、人员安全合格证有效期。
风险研判分类:
(一)实时风险。重大危险源或者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关键点位的报警类型、级别和响应、反馈、处置的及时性。
(二)作业风险。企业当日特殊作业、检维修、承包商、开停车、试生产以及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和作业数量等。
(三)固有风险。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四)异常风险。特定时段或者特定区域、特定企业的报警次数、报警点位数、重复报警次数,或者作业次数等出现明显异常产生的风险。
(五)综合风险。按照系统运行、数据维护、实时风险和安全承诺公告四类对县区(管委会)进行定期评估。
(六)证照过期风险。企业证照、人员安全合格证可能超有效期的风险。
第十五条 风险研判结果按照风险高低、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高风险(Ⅰ级)、较大风险(Ⅱ级)、一般风险(Ⅲ级)和低风险(Ⅳ级),危化品信息系统根据风险研判结果或者会商意见,采取定点、定向、分级分类系统自动推送或者人工快捷传送的方式,实现风险实时预警。
第十六条 风险预警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分为红、橙、黄、蓝四级,分别对应高风险(Ⅰ级)、较大风险(Ⅱ级)、一般风险(Ⅲ级)和低风险(Ⅳ级)。
系统采用手机APP、手机短信、语音电话、网上公告、系统显示和公开发布等方式,实时推送预警信息,发布安全提示。
(一)实时风险预警:
1.蓝色预警。不推送手机短信。
2.黄色预警。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推送手机短信。
3.橙色预警。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同时推送手机短信。
4.红色预警。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同时推送手机短信,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语音电话提示。红色预警,如在系统设定时间内未响应、反馈或者处置的,系统将重复红色预警。
以上预警,企业相关人员可通过安装企业端APP获取。
(二)作业风险预警。企业主要负责人通过手机APP签发当日安全承诺后,其作业风险预警在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和政府端手机APP、企业端手机APP同步实时发布。
(三)固有风险预警。企业评估诊断分级结果,通过系统端和移动端同步发布。
(四)异常风险预警。风险预警单,及时向出现异常风险的企业发布,并对平台掉线、未按时承诺的企业定向推送实时短信提示。
(五)证照过期的预警。企业证照有效期满前90天、60天、30天、7天,分时段定向推送短信提示。
第十七条 危化品信息系统通过实时推送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并督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实现风险动态防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在收到风险预警后,应当立即通过企业端APP,对推送的预警信息及时响应、反馈,排查原因,防范工艺、设备产生的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危化品信息系统“安全承诺公告”中自动生成的安全提示,规范作业管理;根据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各类安全风险;接到证照过期预警提示,应当立即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证照过期出现停产停业风险。
各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收到风险预警后,应当立即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对推送的预警信息及时响应、反馈。
第十八条 已完成查验的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基础数据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危化品信息系统“入库信息修改”模块申报变更。
已接入物联数据的企业,需调整优化监测点位、阈值等技术参数的,应当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并经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在危化品信息系统“监测点位及装置”模块中填报,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查验通过后予以变更。
终止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注销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企业账号注销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提前完成以下操作:
(一)企业开展检维修、仪表点检、物联网主机调试或者设施停用的,应当在危化品信息系统“设备检维修”模块中填报,明确作业时段、设施设备和物联点位。
(二)企业存在间歇式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应当通过物联网主机采集该反应的状态标识;存在备用储罐、生产装置的,应当进行多关联分析,并通过物联网主机采集备用状态标识。
第二十条 危化品信息系统通过物联报警过程监测、大数据分析和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实现风险精准处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实时响应、反馈预警,在反馈的时间内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消除报警,完成物联报警全过程闭环处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运用危化品信息系统对本单位的风险历史数据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大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工艺、仪表和设备管理,逐步减少报警次数、报警点位数和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等次数。
第二十三条 出现明显异常风险或者可能导致事故扩大、严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应急管理部门、涉事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会商研判,精准施策,置风险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四条 事故状态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危化品信息系统,将事故企业的重大危险源3D模型、高清平面图与事故现场视频进行比对,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事故风险研判,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调阅危化品信息系统中本单位的相关历史数据,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本单位生产、设备和技术等部门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危化品信息系统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设定APP专用账号,通过系统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设置AB岗(包含安全管理、信息化技术人员)并确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危化品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及应急处置,通过电脑端、移动端或者短信提示,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各类风险状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靶向监管;每日9:30前,通过危化品信息系统查看辖区内企业安全承诺公告情况;定期随机调阅查验辖区内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票,每月至少调阅查验3次。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安全承诺公告,及时处置报警。对发生1次未按时安全公告承诺或未及时处置报警的企业,应予以警示;对发生2次未按时安全公告承诺或未及时处置报警的企业,应约谈主要负责人;对3次未按时公告承诺、未及时处置报警或出现明显风险异常的企业,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数据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更新完善相关数据。开展日常巡查、监管执法、事故查处时,可调阅企业相关历史数据,有针对性地监督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危化品信息系统运行通过对平台接入率、企业物联网主机接入率、数据核验更新率、数据抽查准确率、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报警点位数、预警过程处置率、按时承诺率、总承诺率、调阅作业票符合率进行考核,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三十条 危化品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不替代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管理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危化品信息系统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机制由池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