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80140/201607-002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化
成文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6-07-18 00:00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16〕2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88822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1627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8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市教体局

 

 为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围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文化名市建设相结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及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

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池州发展特色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日益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二、实施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经营范围中明确能够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且具备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须的经验、规模、人才和实力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四)购买方式。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

三、实施程序

(一)制定目录。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指导性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购买目录以及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安排。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总额,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组织实施。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负责实施。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部门分别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

(四)绩效考评。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和长效跟踪机制,强化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部门负责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其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财政要定期会商,密切配合,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附件:池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附件

 

池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八)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送戏进万村、高雅艺术进校园等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体育竞赛、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等活动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群众文化辅导培训

(六)体育裁判员培训、教练员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监测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国家及省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试点)及农民文化乐园(试点)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应急广播系统的方案规划及运行维修维护

(六)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七)公共体育馆、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池)、体育公园等运营和管理

(八)乡镇(街道)、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全民健身广场、体育俱乐部、全民健身苑、健身路径、多功能运动场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器材的维修和监管

(九)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政策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体育标准化研制、体育赛事评估、学校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十)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十一)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十二)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十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运动、健身场馆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6-07-18 00:00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