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0X639767/201708-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08-03 | 发布日期: | 2017-08-05 14:53 |
发文字号: | 池发改收费〔2017〕39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公布池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发展改革委价费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90872 |
关于公布池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
池发改收费〔2017〕3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17〕72号)精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对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的《池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公布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为省、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不包括中央定价部门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根据《价格法》和《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目录之外的我市其他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房产测绘收费,收费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发生政策变动的,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将及时对目录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目录中涉及的相关涉企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目录规定和涉企收费管理政策,及时将本单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五、重新调整后的目录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布池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池价费〔2015〕103号),以及不在本目录中所涉及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批准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池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2017年8月3日
附件
池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
服务性收费目录
序号 |
收费项目 |
文件依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1 |
司法鉴定收费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 |
详见文件 |
司法鉴定机构 |
|
2 |
公证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5〕154号; |
涉企部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 |
公证机构 |
|
3 |
产权交易收费 |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1〕285号、皖价服函〔2015〕212号 |
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 |
产权交易机构 |
|
4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 |
详见文件 |
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经营管理单位 |
|
5 |
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 |
安徽省定价目录;市物价局池价费〔2015〕117号 |
详见文件 |
机场地面运输服务机构 |
|
6 |
汽车客运站站务收费 |
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运输价格管理细则的通知》》(皖价服〔2016〕162号);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交通局池价费〔2016〕87号 |
详见文件 |
汽车客运站 |
|
7 |
危险废物处置 收费 |
安安徽省定价目录;市物价局池价服函〔2009〕24号 |
详见文件 |
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