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35F/202202-0009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2-03 15:22 |
发文字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1062 |
关于印发《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东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产业发展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建设局、经发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投资促进和商贸经济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试行评定分离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经研究制定《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
作实施细则》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附件:
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
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竞争择优原则,依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及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试行“评定分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一)权责统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二)竞争择优,综合考量资信、价格及履约能力等因素;
(三)规则公开,廉洁诚信。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施工招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认定标准参见池建市函〔2021〕370号文)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三、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职责
试行评定分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组成人员为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2.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作出评审结论,并在评标报告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4.客观反映评标讨论中的焦点分歧;
5.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作为评委代表列席定标委员会,向定标委员会汇报评标事项,回答定标委员会的提问。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作为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拟中标人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定标委员会组建及职责
(一)定标委员会组建
招标人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委员会人员可由以下人员组成:
1.招标人或工程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2.招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邀请非本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但招标人应对邀请的人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为5名及以上单数,由招标人单位人员和邀请的专家组成,其中,邀请的专家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0%,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的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定标会议召开前一日确定,名单由招标人负责保密,定标结果公示前不得公布。定标委员会成员自确定后至定标结果确定前实施封闭管理。
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定标会议。
参与对中标候选人考察的人员不得成为定标委员会成员。
(二)定标委员会职责
1.听取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的汇报;
2.审查评标委员会的建议,要求列席定标委员会的评委代表回答提问,形成审查意见;
3.采用中标候选人问询答辩的,组织中标候选人答辩,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问询;
4.听取考察人员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考察报告(如有);
5.根据定标方法确定拟中标人;
6.出具定标报告等。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拟中标人的意向。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定标要素及方法
(一)定标要素
招标人在评标因素的基础上,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设置定标因素,定标因素不得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同时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项目经理答辩做为评标因素的不应做为定标因素。
一是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于“信用365体育:”、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平台。
二是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力量、营业状况、纳税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等方面。
三是企业业绩、荣誉。企业同类工程业绩情况、获得的工程类奖项情况。
四是团队履约能力。可以考察拟派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五是报价情况。投标报价是否存在偏离投标人平均报价过多或存在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情况。
(二) 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可采用集体议事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法、逐轮淘汰制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等(具体详见附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其中一种实行。
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制定定标方法,但需经过本单位“三重一大”等研定程序,并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备案后实施。
招标人在编制“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文件时需明确相应评标办法及定标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人员不应少于2人,考察人应如实记录中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发现中标候选人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考察人员应出具考察报告,并对考察内容负责,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考察报告中不得有倾向性内容。
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六、定标程序
(一)定标地点
定标地点应与开标地点保持一致,需满足对定标会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
(二)定标时间
定标时间原则上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在定标会议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定标方法中采取问询答辩的,招标人应在定标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中标候选人答辩的时间、地点及答辩人员要求等信息,书面通知中不得透露问询答辩内容及其他影响定标结果的信息。
中标候选人应在收到书面问询答辩通知后两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是否参加答辩问询,未确认或逾期确认的,视为失去问询答辩资格,定标会议不得参加。
中标候选人参与问询答辩的,答辩人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书面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定标会议参会人员
定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定标委员会成员。
列席人员: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评委、考察人员(如有)、中标候选人(如有)、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其他与项目定标的有关人员。
(四)定标前准备资料、设备
1.项目招标文件;
2.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料;
3.项目定标方法及记录表,票决材料;
4.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5.考察报告(如有);
6.录音录像设备;
7.其他与项目定标有关的资料。
(五) 定标流程
1.定标委员会负责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2.评标委员会代表向定标委员会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汇报,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内容,汇报结束后即刻离开现场;
3.根据评标报告、评标代表汇报情况,定标委员会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4.进行考察的,由考察人代表汇报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汇报结束后即刻离开现场;
5.采取问询答辩的,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问询答辩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问询人不得询问与项目无关的问题,中标候选人应在会议现场作出回复,问询答辩内容由招标人书面记录,交由问询答辩双方签字确认,答辩结束后即刻离开现场;
6.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要素及方法,结合评标报告、评标代表汇报情况、招标人考察情况及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等进行定标,确定拟中标人;
7.定标委员会出具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会议中,定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组织问询答辩环节的,可自主确定各中标候选人的答辩顺序,其中一位中标候选人答辩时,其余中标候选人应在会场外等候。问询答辩环节结束后,所有中标候选人应退出定标会议现场。
问询答辩环节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六)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名称;
2.定标委员会对各中标候选人的定性分析结论;
3.拟中标人的名称;
4.拟中标人相关投标信息(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报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等);
5.其他有关材料。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其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七、评标、定标结果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顺序不分先后,按中标候选人名称的拼音顺序依次进行,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招标人应在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定标结果公示中应载明拟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中标结果公告应在定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发布,并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法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并备案公示。
八、异议及投诉处理
(一)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诉
对异议答复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进行投诉的,由招投标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并在合法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限办理完结。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由招标人决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九、资料归档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将项目定标记录、定标报告纳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
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名单、选票、统计报表、定标委员会听取评标委员会汇报后的书面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如有)、问询答辩记录(如有),定标会议录音、录像。
十、责任与监督
招标人应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制度,对项目的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拟中标人,定标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定标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招标人应将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汇报。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监督小组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违法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十一、其他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本实施细则由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定标办法
(一)集体议事定标法
1.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听取评标委员会代表汇报、考察代表汇报、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问询答辩等内容后,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根据集体讨论结果最终确定拟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发言顺序由现场抽签确定,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
2.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二)直接票决定标法
1.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听取评标委员会代表汇报、考察代表汇报、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问询答辩等内容后在进入定标环节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2.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最多的2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出现平票且影响二次投票范围的情形时,所有平票中标候选人一并纳入下一轮的投票范围)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如出现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拟中标人时,改用逐轮淘汰法在参与最后一轮票决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拟中标人。
3.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不得有弃权票。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由。
(三)逐轮淘汰定标法
1.支持投票环节。定标委员会在进入定标环节的中标候选人中,每人投票支持2个中标候选人,得票最多的2个中标候选人中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在确定第2轮中标候选人中时如果出现平票的,则得票相同的中标候选人中一并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环节。
2.淘汰投票环节。原则上每轮淘汰1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1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投标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1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不少于2名,否则在得票并列最多的几个中标候选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且无法确定淘汰单位时,下一轮投票中定标委员会每人增加一票。
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1名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3.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不得有弃权票。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由。
(四)票决抽签定标法
1.票决环节。定标委员会在进入定标环节的中标候选人中,每人投票支持2个中标候选人,得票最多的2个中标候选人进入抽签环节。
当出现平票时,在平票中标候选人中进行二次票决,当经过两轮二次票决后,仍不能满足有2个中标候选人进入抽签环节的,第一票决中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直接成为拟中标人。
2.抽签环节。对进入抽签环节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无标记编号,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抽签确定拟中标人。
3.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不得有弃权票。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