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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851093N/202205-0011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成文日期: 2022-05-13 发布日期: 2022-05-13 15:03
发文字号: 池市监办〔2022〕5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池州市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檀艳红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83829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池州市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池市监办〔202257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现将《池州市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13    

  

池州市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

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举措〉 的通知》和《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参加人员,负责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应履行以下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办理以市市场监管局名义作出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案件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的,由案件合议组决定。

县区局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经案件合议组决定后,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选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局指派相应的技术调查官。

案件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办案单位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办案单位合议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有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生产、设计、研发经验,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代理、专利审查、知识产权行政调处、司法审判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

(三)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具有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专利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专利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六条 办案单位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违反廉洁纪律或者工作纪律,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可以就调查的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也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员发问。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意见,技术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条 技术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决定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通过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由市市场监管局从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中选择聘用和管理,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库。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补贴标准参照《池州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文件执行。费用从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任期三年,到期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技术调查官存在不适合担任的情形,可以书面告知其原因并要求其退出。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2-05-13 15:03 信息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