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851093N/202206-0010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15:16 |
发文字号: | 池市监办〔2022〕7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檀艳红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83829 |
关于印发《池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市监办〔202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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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知识产权中心:
现将《池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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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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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举措》《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池州市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池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负责审核;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实施监管和服务;对需要移出保护名录的商标,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移出申请。
第三条?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发展改革、经信、商务、海关等部门以及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的协作,建立完善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互认和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第五条?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本市纳入省级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
(三)在本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注册商标;
(四)在本市遭遇侵权假冒,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五)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注册商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纳入的;
(二)经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市级单位推荐的;
(三)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经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上报的;
(四)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函;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荐单位应当将推荐函和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上报函和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委托相关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相关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核实情况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认为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该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将“重点商标”或者“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不适宜纳入保护名录的情形。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调整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和调整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在外省市被侵权的线索,充分发挥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主动开展跨地区跨省市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
第十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协同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助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必要时争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
第十九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并视情请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商标海外维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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