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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851093N/202206-0010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成文日期: 2022-06-22 发布日期: 2022-06-22 14:51
发文字号: 池市监办〔2022〕7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檀艳红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83829

 

关于印发《池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市监办〔2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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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知识产权中心:

现将《池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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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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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举措》(皖办发〔202015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池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统筹布局、宏观管理与指导督导等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工作站由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度高、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产业联盟、专业市场、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市场监管所等载体间设立,面向所在区域的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综合服务。

第四条?工作站的建设坚持“市县联动、差异发展、协同推进”原则,采取推荐申报、审核认定、两级培育、动态管理的方式设立及运行。

第五条?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市局统一设定。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池州市XX县(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工作站的标识一般由“池州市XX县(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文字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标志”图案组成。

第二章?申办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一)工作站所在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保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等手段,支持工作站开展工作,设联络员1名负责工作站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作站建设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工作站的资金投入,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站的相关工作有序运行。

(三)工作站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熟悉知识产权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工作人员热爱知识产权事业,责任心强。

(四)工作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满足工作需要。

(五)工作站应建有明确的知识产权需求企业服务群;能够建立起长期服务关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助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第七条?工作站基本职责:

(一)窗口一站式受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负责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的一站式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根据受理内容按程序分办,提高窗口服务便利化水平。

(二)快速维权援助。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案,明确维权援助路径。掌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线索和诉求,协调相关行政、司法及维权援助、人民调解、仲裁组织等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为侵权纠纷多元化解和快速维权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对象的维权援助。

(三)打击侵权假冒。充分发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分级分类处置知识产权违法侵权线索,通过组织专项打假、与企业联合打假、案件移交分流等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综合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加强辖区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政策宣传,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专利导航、信息利用等服务,接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业务管理。

(五)市县区局委派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工作站由建站单位申请,各县区局向市局推荐,市局审查、认定。

第九条 工作站认定工作流程为:

(一)各县区局向市局提交推荐报告和《池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报书》。

(二)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选择部分建站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市局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并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条?对工作站工作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市局对工作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组织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等形式开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保障与激励

第十一条?各县区局应对工作站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和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市局对工作站正常运作、人员、设施齐备及管理制度完善,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并推荐申报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一)在推动本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效;

(二)承担省局、市局委托项目并通过验收的;

(三)开展有关工作在全市或更大范围产生积极影响的;

(四)开展有关工作获得国家局、省市相关领导批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2-06-22 14:51 信息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