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255U/202103-0005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统计局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统计 |
成文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14:50 |
发文字号: | 池统〔2021〕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统计局数据管理发布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统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386316 |
关于印发《池州市统计局数据管理发布办法》的通知
池统〔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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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池州市统计局数据管理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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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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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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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成果,既是统计信息资源,也是统计财富。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经对外公开发布的数据,各科室均可对外提供。经省局核定反馈且尚未对外发布的数据,原则上由综合核算科统一对外提供。未经省局核定反馈的预报、网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如遇到召开经济运行调度会必须提供,由各专业对网报数据进行评估,由综合核算科汇总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供。
第三条??各专业要严格执行主要统计数据预报工作制度,于每月25日之前向综合核算科提供全市及各县区预摸底数据,并对指标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出说明,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供给综合核算科。综合核算科负责汇总各专业提供的预摸底数据,形成《月度主要指标预测情况》报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印发,报送范围为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市长,由局领导直接送达或由综合核算科送达市委市政府秘书科。
第四条??各专业在每月网报结束后,半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核算科提供全市及各县区汇总数据及简析,遇节假日顺延。综合核算科负责汇总各专业的网报数据及相关情况,同时收集整理财政、金融、用电等部门数据,形成《月度主要指标预报简析》报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印发,报送范围为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市长,由局领导直接送达或由综合核算科送达市委市政府秘书科。
第五条??各专业数据省局核定反馈后,第一时间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抄送综合核算科。综合核算科负责汇总各专业反馈数据和相关部门数据,形成《月度主要指标简报》《全省16市主要经济指标及位次》报经领导签批后印发,报送范围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由局领导直接送达或由综合核算科送达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科。同时向市直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分县区季度核算数据向县区反馈前,报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分县区月度数据向县区反馈前,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按要求参加市政府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材料由综合核算科牵头承办,局办公室及相关专业科室做好协调配合。
第八条??对外提供发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禁对外发布单个调查对象数据和未经审定的统计数据。因工作需要提供未公开发布的数据,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涉及提供数据的专业科室报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将数据提交给综合核算科,由综合核算科制定并签订保密协议、提供数据,保密协议盖章后由局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发布统计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布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由综合核算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30日池州市统计局印发的《池州市统计局数据管理发布暂行办法》(池统〔201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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