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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群众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食品药品监管 / 应急管理 / 池政办秘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秘〔2016〕234号
成文日期: 2016-12-29 发布日期: 2016-12-29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9 00:00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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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2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池政办秘〔2014〕126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29日

                                 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设置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3.1.2  监测实施

3.1.3  监测报告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4.1.2  责任报告单位

4.1.3  责任报告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1  落实责任

5.2.2.2  事故报告

5.2.2.3  应急处置

5.2.2.4  总结评估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5.3.1  级别提升

5.3.2  级别降低

5.4  响应终止条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2.1  奖励

6.2.2  责任追究

6.3  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安徽省、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其中达到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省或者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市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我市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我市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级事故的,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事故,在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以下事故,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设置

设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市宗教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市信访局、市信息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池州海关、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盐务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食药安办: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信息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市经信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

市宗教局(市民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司法援助和调解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市旅委: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流动摊贩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信访局:负责办理和接访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市政府应急办: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报告、领导批示指示传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与督办工作。

池州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盐务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的,要立即向市食药安办通报。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市食药安办牵头,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卫生计生、农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必要时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地指导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公安、武警、铁路等部门参加,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市卫生计生、农委、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信息办、市政府新闻办、市食药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农委、工商质监、教育、公安、环保、商务等部门参加,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相关专家进行定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监测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市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同意,由省食药安办发布)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总局同意,由省食药安办发布)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市食药安办发布)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县区食安办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

3.1.3  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99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市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食药安办通报;

②市食药安办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1)市食药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依照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措施,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建议、意见,研究防范措施。

(2)市食药安办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当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省有关部门、其它市县通报我市的信息。

4.1.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级食安委其它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农业、卫生计生、工商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和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市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以内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4.2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故调查。市食药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省外时,在我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检测评估。市食药安办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专家评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0)治安维稳。市公安局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市应急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

5.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市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5.2.2.1  落实责任

市政府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  事故报告

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发生、先期处置情况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5.2.2.3  应急处置

(1)事故初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2.2.4  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必要时,市食药安办组织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县(区)政府、管委会对Ⅳ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初判为未达到30人且没有出现死亡病例的(疑似)食物中毒,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省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现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县区暂无力承担的,经市政府批准,从市政府“重大事故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食药安办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遏制事件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市食药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8.3  预案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会同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级别

分  级  标  准

响 应

级 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

     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

     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

     置的。

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

     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

     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

     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例

     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

响  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池州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