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0X639767/201908-0003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08-20 09:27 |
发文字号: | 池发改办〔2019〕3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市本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发展改革委公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90921 |
关于印发市本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池发改办〔2019〕33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方案》(池政办秘〔2019〕32号),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现就市本级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招标文件编制的责任主体,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出资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组织实施招标单位不一致的,由组织实施招标单位承担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高质高效编制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按以下要求编制,有特殊情况的,需进行标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一)基本要求
招标文件应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为基础,根据项目的属性、需求、技术资料、资金预算、招标方式、市场竞争等因素,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编制。对国家、省市发布的文件,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事项中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可以纳入招标文件。对主要设备和材料提出参考品牌的,应载明注册地在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厂家生产的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视同为参考品牌。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技术资料(图纸)等,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三)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1.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2.招标控制价低于2000万的(不含本数),不得在投标人资格中要求投标人或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类似项目业绩。
3.不再要求拟任建造师投标时无在建工程。可以要求投标人承诺在开工时拟任建造师未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管理岗位。
(四)合理设置评分条款
1.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不得作为加分条款,作为准入条件的资质类别不再作为加分条款。
2.业绩作为加分条款的,类似项目业绩金额设置不得高于项目招标控制价的60 %,业绩时限要求不少于3年,业绩个数不得超过2个;其中招标控制价低于2000万的(不含本数),不得设置业绩加分条款。
3.获取奖项作为加分条款的,应合理设置奖项梯队,不得以区域奖项进行限制。招标控制价低于10000万元的(不含本数),不得设置国家级奖项评分,低于5000万元的(不含本数),不得设置省级及以上奖项评分,低于2000万元的(不含本数),不得设置奖项评分。
4.鼓励将信用评价纳入评分条款,信用评价是指信用365体育:、信用池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中对投标人的信用评价。
5.评审因素应细化量化,尽量减少主观评分,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五)优化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应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可以约定去除部分最高、最低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可以采用现场抽取系数的方式进行浮动,浮动系数应采取上浮和下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置,上浮系数与下浮系数应镜像对称(行业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若当评标基准价经上浮后高于招标控制价,则取浮动系数为0进行计算。
三、其他
本意见所指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但不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及PPP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违反本指导意见编制招标文件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