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67D/202007-0002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成文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12:00 |
发文字号: | 池科〔2020〕25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综合计划科(对外科技合作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5229347 |
关于印发《池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科〔2020〕25号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科技工作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我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池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池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池州市科技局
2020年7月22日
池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发展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安徽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厅〔2019〕38号),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有序开发、管用分离的原则,建立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池州市科技管理工作。为保证专家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结合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的设置目的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我市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并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综合计划科为专家库的具体管理科室,直接负责专家的入库、维护、退出和更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财经专家和管理专家等。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科技政策、工作规则,在相关科技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财经专家具有财经方面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管理专家需从事相关领域或行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四)能够胜任专家咨询工作,且开展评审咨询工作期间有必要的时间保证。
(五)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1.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博士生导师;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行业骨干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或优秀青年学者;
3.市级以上创新创业人才(含市级)及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专家的遴选。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公开征集。参加公开征集的专家应当填写《专家信息表》,并提供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个人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家的审查。由市科技局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方能入库。
第七条 专家的选用。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根据具体工作要求,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1-2年组织一次专家库征集更新,符合条件的专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开展科技活动时,参与人员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专家库信息。
第九条 专家的退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个人意愿、年龄、健康、工作变动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视情纳入诚信记录,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科学道德,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或受到失信惩戒以及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三)按有关规定,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
(二)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驻科技局纪检组监督;
(三)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保护项目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得泄露或摘抄申报项目资料内容,不得泄露参与项目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和未经审批决定的评审结果;
(五)作为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或与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存在配偶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聘用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六)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