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626J/201612-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16-12-20 | 发布日期: | 2016-12-20 15:32 |
发文字号: | 池农﹝2016﹞242 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转发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农产品质量监督和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5145 |
关于转发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池农〔2016〕242 号
关于转发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
“红榜”和“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 (区) 农委,贵池区、东至县水产局,九华山农村工作处,委属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省农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制度 (试行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池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制度 (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 - 2020 )》的要求,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通过建立”红榜”和“黑名单”制度,提高诚信意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形成诚信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水平。
(二)主要目标
力争“十三五”末,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有条件的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率先纳入“红榜”和“黑名单”管理。“红榜”和“黑名单”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得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大幅提高。
(三) 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有序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基本框架,选择重点领域实现突破,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管理工作。
2.完善制度,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信息归集、审核、告知、发布、奖惩、撤销等制度,切实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确保纳入“红榜”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做到及时、客观、准确、清晰,同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社会共建,强化应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推进行业和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建设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纳入“红榜”和“黑名单”单位范围
各级农业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发布和“黑名单”备案工作,重点对进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平台生产经营主体、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具体为: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2.农产品收购贮运企业;
3.畜禽养殖和屠宰企业;
4.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红榜”和“黑名单”执行标准
1.“红榜”执行标准
(1)新获得省级以上的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荣誉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
(2)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
(3)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等体系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
(4)近3年以来参与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并通过验收(命名) 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
(5)近3年每年接受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2次以上,检测结果均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
2.“黑名单”执行标准
(1)在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拒绝接受检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
(2)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在整改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
(3)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国家违禁药物、有意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4)违法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
(5)伪造检验报告、产地证明,或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荣誉,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6)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违法生产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红榜”和“黑名单”管理及应用
1.“红榜”和“黑名单”纳入办法
(1)信息收集。
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按照“红榜”和“黑名单”收集标准审定,于每月的 20 日前填写《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信息报送表》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信息报送表》,并报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信息核实。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拟列入“红榜”和“黑名单”的名录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每月 25 日前报省农委质监处。
(3)纳入档案。
省农委对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红榜”和“黑名单”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纳入“红榜”和“黑名单”档案。对消费者在省级追溯平台中投诉举报经核实属重大问题的和省农委在巡查、检查、督查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需要纳入“黑名单”的一并纳入档案管理。
2.“红榜”和“黑名单”管理
(1)“红榜”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时自然解除。列入“红榜”的企业,有效期内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红榜”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被评为“红榜”企业。
(2)“黑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之日前 20 日内,由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并确认当事人对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以书面形式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报省农委质监处。省农委质监处审核后认为整改到位,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若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纳入“黑名单”,延长期限1年。
(3)在有效期内,“红榜和“黑名单”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自动从“红榜”和“黑名单”中解除
3.“红榜”和“黑名单”的应用
(1)信息发布。
发布范围: 纳入“红榜”的企业予以发布:“黑名单”企业中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屡次违规不整改经评审按程序报省农委领导批准后发布。
公布方式: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农业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通报同级人民政府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其他,
发布时间: 适时发布
发布单位:省农委。
(2)奖惩。
“红榜和“黑名单””管理与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扶持项目挂钩。对于列入“红榜”的单位,采用项目安排优先、政策倾斜等奖励措施;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予安排扶持项目。同时对于纳入“黑名单”单位的信息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利用信息实行互享,加强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红榜”和“黑名单”制度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认识“红榜””和“黑名单”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开展督促指导和制度评估,确保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具体细化工作任务和推进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确保“红榜””和“黑名单”制度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对纳入“黑名单”单位实行重点监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黑榜”单位市场退出机制。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部门要利用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和其他专业培训等途径,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红榜”和“黑榜”发布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本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制度。
附件: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信息报送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信息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