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684968417G/202207-0003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成文日期: | 2022-07-27 | 发布日期: | 2022-07-27 15:29 |
发文字号: | 池分类办〔202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629723 |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池分类办〔2022〕3号
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我市新建、改扩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规划、设计和设置,加快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我办组织编制的《池州市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导则(试行)》,于7月7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2022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导则明确了我市新建、改扩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适用范围、设置基本要求、规模和布局、收集点标志标识和容器要 求等相关技术标准。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规模和布局、配置要求、标志标识及容器要求、附录等。现将《池州市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池州市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点设置导则
(试行)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
1 总则
1.1为有效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全面实施,规范城市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规划、设置,加快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法规标准,制定《池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导则》适用于新建(含在建)居住小区、既有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规划布局、设计、建设和设施配置。现状已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改建可参照执行。
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徽省和池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2.2可回收物
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类等。
2.3有害垃圾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纽扣电池等、荧光灯管(节能灯等)、医药用品、杀虫剂及包装物、油漆及包装物、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等。
2.4厨余垃圾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5其他垃圾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2.6 大件垃圾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电和家具等。
2.7 装修垃圾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2.8园林绿化垃圾
园林植物自然凋落或人工修剪所产生的枯枝、落叶、谢花、树木与灌木剪枝及其他植物残体等。
2.9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在居民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区域放置的可按四分类要求投放收集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间(房)
2.10居住小区
被城市道路、自然分界线、人工分界线所围合,基础设施配套相对完善,规划或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独立的住宅群体或住宅区域。包括商品房小区、福利性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城中村等的住宅建筑以及附属设施。
3 基本要求
3.1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类型分类收集,并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等纳入专项垃圾收集系统。
3.2新建、在建、改扩建的居住小区应由建设单位配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方便居民投放、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宜设置在市政设施完善的地方,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要求;满足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
3.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建筑合设(或现状建筑改造)。与其他建筑合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避免相互干扰、并满足防火要求。采用土建式的独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其布局及与其他建筑的间距须满足《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要求,并符合规划、住建、消防、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3.5新建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方案,需经规划部门同意;既有居住小区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方案,需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划部门、街道办、物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3.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计、建造与运营应满足分类、节能、环保、安全、卫生、方便的要求。
3.7居住小区可采取土建式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也可购买工厂生产组装的成品,鼓励采用可移动、结实牢固的装配式成品。
3.8小区通往垃圾分类收集点的道路,车辆通行的道路宽度应不低于2.5m,净高不低于3.3m,转弯半径、回转场地、路面承载强度应满足垃圾收集清运车辆满载通行、装卸作业要求。确无通行条件的小区,应有小收运车载分类收集点的垃圾桶至垃圾清运车临时驳运点处转运。
3.9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在建筑地下室1层时,地下室出入口不应低于2.2m,作业区域不应低于3.3m。
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规模和布局
4.1每个城市居住小区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单个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宜小于120m;单个收集点高层建筑服务范围宜为300-500户,多层建筑服务范围不宜超出200户。
4.2新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按照建设标准分为A、B、C三种。其中A类单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面积不宜小于30㎡,其中垃圾桶清洗区面积宜不宜小于2㎡、管理区面积不宜小于4㎡。B类单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面积不宜小于20㎡,其中垃圾桶清洗区面积不宜小于2㎡、管理区面积不宜小于3㎡。C类单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面积不宜小于12㎡,其中垃圾桶清洗区面积不宜小于2㎡。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归为D类,宜进行升级,可增添洗手盆、洗桶池、遮雨棚、隔断帘、分拣台等设备。
4.3城市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面积按照每100户不宜低于6㎡测算,根据小区建设、可实际利用土地情况等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规模及形式。
4.4有条件的小区,应另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区,可结合其他物业用房设置,面积不低于10㎡。
4.5新建小区在合适区域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等收集点,占地面积不低于30㎡;装修垃圾处置场所应结合小区规模设置处置规模和布局个数,也可布置在地下室,并预留小型机械操作空间。有条件的既有小区参照执行。
4.6新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4.7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数量、规格应根据居民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确定,形式应与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清运周期按每天1-2次计算;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清运周期应1周不低于1次。
4.8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每100户宜配置其他垃圾、厨余垃圾240L垃圾桶5个以上,或按照(1)式计算垃圾桶个数,具体每类收集容器的数量可根据分类收集情况适时调整:
式中:
G——人均日产生垃圾量(kg/人·d),取1.0-1.2;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的数量(人);0.3——分类收集容器内的平均容重(kg/L);A——每天清除容器内垃圾的次数(1/d);
E——单个收集容器的容积(L/个)。每个居住小区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不低于1处。
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施配置要求
5.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包含分类投放区、垃圾桶暂存区、垃圾桶清洗区、管理区(兼宣传区域)等;清洗区应设置拖把池、高压冲洗装置、排水沟等。
5.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设有顶棚,富有辨识度,满足防雨要求,净高不低于2.5m;收集设施满足定时投放管理要求。
5.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配备给水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通过排水暗沟排往污水管道。
5.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投放区应配置垃圾分拣台、照明设施、洗手池;垃圾投放及洗手宜采取非接触式器具,可选用刷卡投放、脚踏式垃圾桶、感应式或延时洗手龙头等。
5.5现有建筑改建为收集点的或土建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应设有通风窗,宜配除臭设备。设置在建筑地下室1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须配置机械通风和除臭设备。
5.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设置灭火器、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配置防水插座、开关、灯具。
5.7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墙面或其他围护材料应采用光滑、平整、便于清洗、防水、防虫的材料。
5.8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作业区域地面应做硬化处理,采用防渗、防滑、耐磨、耐腐蚀的材料,地面坡度应为1%-1.5%,便于冲洗水排向排水沟,流入污水管道,不得采用明沟。室内外场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
5.9有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可安装监控摄像,并接入网络。
5.10鼓励有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刷卡或扫码自助投放、自动称重计量、满溢报警等智能化设备,以便数据分析、溯源、积分实时换算、垃圾及时清运。
6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标志标识及容器要求
6.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备等应标识清晰。
6.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内四分类垃圾桶应采用标准化垃圾桶;垃圾桶规格为120L、240L、660L;垃圾桶应符合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的规定。
6.3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选用专用容器。有条件的宜配置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电池、灯管等专用收集容器;用地紧张的小区,可收集混合可回收物,通过二维码标识包装袋方便追溯用户。
6.4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整体或局部体现对应标志色,具体规定如下:可回收物:蓝色;有害垃圾:红色;家庭厨余垃圾:绿色;其它垃圾:黑色,具体参照《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2020版)》(池分类办〔2020〕1号)。
6.5垃圾分类容器应分别在正前方、盖顶和盖背面标识分类标识;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在投放口正面标志分类标识。
7 其它
7.1商场(购物中心)、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可参照本导则。
7.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附录1 垃圾分类收集点新建配建要求
序号 |
项目 |
新建类别及配建要求 |
|
新建居住小区 |
既有居住小区 |
||
1 |
配置功能 |
||
1.1 |
服务范围 |
高层建筑:300-500户,低层、多层建筑: 200户左右 |
高层建筑:300-500户,低层、多层建筑: 200户左右 |
1.2 |
收集点形式 |
土建式或装配式成品 |
现状建筑改建或装配式成品 |
1.3 |
分类投放区 |
有 |
有 |
1.4 |
垃圾桶暂存区 |
有 |
有 |
1.5 |
垃圾桶清洗区 |
有 |
有,每个小区至少设一处 |
1.6 |
管理区 |
有 |
有 |
2 |
配置标准 |
||
2.1 |
收集点类型 |
A或B |
B或C |
2.2 |
垃圾桶清洗区 |
≥2㎡ |
≥2㎡ |
2.3 |
管理区面积 |
≥3㎡ |
≥2㎡ |
2.4 |
净高 |
≥2.5m |
≥2.5m |
2.5 |
投放口面积 |
≥0.2㎡ |
≥0.2㎡ |
2.6 |
投放口下沿距离室外地坪 |
≤1.1m |
≤1.1m |
3 |
配置设施 |
||
3.1 |
防雨(屋顶或雨棚) |
有 |
有 |
3.2 |
窗户或通风 |
有或机械通风(地下室1层须设) |
有或机械通风(地下室1层须设) |
3.3 |
宣传栏(展板) |
有 |
有 |
3.4 |
给水排水设施 |
有 |
有 |
3.5 |
洗手池 |
有 |
有 |
3.6 |
照明设施 |
有 |
有 |
3.7 |
消防设施 |
有 |
有 |
3.8 |
消毒设施 |
有 |
有 |
3.9 |
除臭设施 |
宜有(地下室1层须设) |
宜有(地下室1层须设) |
3.10 |
监控设备 |
有 |
有 |
3.11 |
刷卡或扫码自助投放等智能化设备 |
鼓励设置 |
鼓励设置 |
3.12 |
地面材质 |
防渗、防滑、耐磨、耐腐蚀 |
防渗、防滑、耐磨、耐腐蚀 |
4 |
交通要求 |
||
4.1 |
通行道路宽度 |
≥2.5m |
≥2.5m |
4.2 |
通行道路高度 |
≥3.3m(地下室1层≥2.2m) |
≥3.3m(地下室1层≥2.2m) |
4.3 |
作业区净高 |
≥3.3m |
≥3.3m |
4.4 |
转弯半径、回转场地、路面承载强度 |
满足10t载重车辆通行 |
满足10t载重车辆通行 |
5 |
其他要求 |
||
5.1 |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等收集点面积 |
≥30㎡ |
有条件设,≥30㎡ |
5.2 |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区 |
宜设,≥10㎡ |
有条件设,≥10㎡ |
注:已配建的D类,可参照本表升级配套相应设置
附录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参考样式
1、不同投放式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示样:
按照投放方式,分为窗口式投放和步入(柜台)式投放。
窗口投放式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装配成品)
柜台式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装配成品)
土建型垃圾房式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2、不同规模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示样:
(1)A类(30平方米)
A类配备各类垃圾桶参考数量:可回收物垃圾桶(蓝色)1个,有害垃圾桶(红色)1个,厨余垃圾桶(绿色)7个,其他垃圾桶(黑色)16个。
(2)B类(20平方米)
B类配备各类垃圾桶参考数量:可回收物垃圾桶(蓝色)1个,有害垃圾桶(红色)1个,厨余垃圾桶(绿色)5个,其他垃圾桶(黑色)12个。
(3)C类(12平方米)
C类配备各类垃圾桶参考数量:可回收物垃圾桶(蓝色)1个,有害垃圾桶(红色)1个,厨余垃圾桶(绿色)3个,其他垃垃圾桶(黑色)7个。
(4)D类(5-10平方米)现状已建收集点
现状已建收集点宜加装挡墙、隔断帘、分拣台,升级改造为柜台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面积相应扩大。
已配建的分类垃圾收集点现状图
附录3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表1:生活垃圾分类的大类标志
序号 |
图形符号 |
含义 |
说明 |
1 |
|
可回收物 |
表示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等。 |
2 |
|
厨余垃圾 |
表示容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
3 |
|
有害垃圾 |
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
4 |
|
其他垃圾 |
表示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
表2:可回收物的小类标志
序号 |
图形符号 |
含义 |
说明 |
1 |
|
玻璃 |
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玻璃杯、玻璃瓶、镜子等玻璃制品。 |
2 |
|
金属 |
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金属易拉罐、金属瓶、金属工具等金属制品。 |
3 |
|
塑料 |
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盆等塑料制品。 |
4 |
|
纸类 |
表示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书籍、报纸、纸板箱、纸塑铝复合包装等纸制品。 |
5 |
|
织物 |
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旧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艺用品等纺织物。 |
6 |
|
家具 |
表示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包括床垫、沙发等。 |
7 |
|
电器电子产品 |
表示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冰箱、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手机等。 |
表3:厨余垃圾的小类标志
序号 |
图形符号 |
含义 |
说明 |
1 |
|
家庭厨余垃圾 |
表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
2 |
|
餐厨垃圾 |
表示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
3 |
|
其他厨余垃圾 |
表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简称“果蔬垃圾”。 |
表4:有害垃圾的小类标志
序号 |
图形符号 |
含义 |
说明 |
1 |
|
灯管 |
表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
2 |
|
家用化学品 |
表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药具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等。 |
3 |
|
电池 |
表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电池。 |
附录4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参考样式
1、颜色、材质和规格
使用塑料标准桶作为分类收集容器的,收集容器的颜色以潘通(PANTONE)国际色卡为基准: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色,色标为PANTONE647C;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为绿色,色标为PANTONE2259C;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色,色标为PANTONE485C;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黑色,色标为PANTONEBlack7C。收集容器的规格一般在120L、240L和660L之间选择。
使用其它材质的分类收集容器,颜色、容器规格可自行设计。
2、容器上标志的使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正面,应根据使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粘贴或印刷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以表明对应的垃圾类型。容器上标志的使用方法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的有关要求。
图1至图2给出了生活垃圾分为4大类时,分类收集容器附着式标志、印刷式标志的设置示例。
当分类收集容器按小类进行细化设置时,小类标志的颜色和使用方法也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的有关要求。
图1 分类收集容器附着式标志设置示例
图2 分类收集容器印刷式标志设置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