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80140/201707-0000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防  / 国防建设
成文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07-06 00:00
发文字号: 池政办秘〔2017〕10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人防办综合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5259108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7105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任务分工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责任主体

1.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地要切实履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法治政府要求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广泛开展人民防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人民防空教育五进活动,重点推进防空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媒体活动,营造人民防空建设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市司法局

3.依法落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严格落实人防部门编制,确保人防部门编制与人防建设发展相适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要设置专门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人民防空军政共同领导体制,涉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主要领导调整,要统筹考虑同级军事机关意见。

牵头单位:市编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防办、市财政局,池州军分区

4.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根据《安徽省实施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

5.加强人民防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强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落实人民防空执法监管责任,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编办、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政府法制办

6.编制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由各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一书两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7.调整结建人防工程修建面积比例。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20177月1日起,根据地面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修建:城市规划区6%,县城和建制乡镇5%。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8.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因地质、地形、结构及其他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依法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易地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挪用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相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出台有关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地下室抗力等级以及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9.编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计划。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计划,并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10.严格组织人防工程验收。城市地下停车场、商业设施、综合管廊、通道等其他地下设施按照规划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设防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11.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执行,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放和审验工程使用证。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要从平战结合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开放使用与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停车收费标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具体管理制度,切实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使用和管理。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文明办、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严格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人民防空工程从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施工图纸审查和质量检测企业的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和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13.建立人民防空指挥部。县(含)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军地联合、常态运行的人民防空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4.加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和战备数据工程建设。结合“1017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规划建设市人民防空指挥系统与政府应急管理统一指挥系统,于2017年底前完成,具备人民防空指挥控制、预警报知、防护救援、综合保障等功能,实现省、市、县人民防空信息网互联互通。落实战备值班执勤及保障制度,建立良好战备秩序,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

15.将防空警报布局纳入城市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警报建设全覆盖。相关单位要按照人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警报器安装场所并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安装、损坏或擅自拆除。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防办

16.推广运用多媒体新型警报报知系统。人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等多种手段发放防空防灾应急警报。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文广新局

17.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管理,统筹安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落实防护建设责任,形成军地联合的指挥、建设和督导模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防办、池州军分区

18.规划建设人防疏散基地。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应急疏散安置需要,在城市近郊规划建设战时疏散、平时避难的疏散地域(基地),配套建设各类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十三五期间,市、各县区至少建成1个功能完备的疏散基地。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

19.依法加强基层人民防空机构和队伍建设。乡镇、街道、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托人武机构,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置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牵头单位:市国动委综合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

20.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战时和平时相结合的指挥平台,完善指挥通信保障手段,开展街道、乡镇三室一平台(办公室、器材室、宣教活动室、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街道(社区)要建设应急携行指挥设施。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21.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专业队伍,按照规定组织训练演练。组织群众防空组织参与应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消防支队、池州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市供水公司、市排水公司、电信池州分公司、移动池州分公司、联通池州分公司、铁塔池州分公司

22.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在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交通设施集中地段,有计划组织修建平战两用的地下商业、停车、服务等公共设施,为发展城市经济、方便群众生活、防灾救灾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72号文件精神的重要意义,吃透文件精神,明确任务要求,把握工作重点,加快统筹推进,切实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责任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推动任务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承担相应职责,密切沟通协商,加强工作配合,及时制定详细落实方案报送牵头单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任务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对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送牵头单位汇总;牵头单位分别于2017731日、1231日前将有关任务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送市人防办(联系人:范锋;联系电话:2313553,电子邮箱:ahczrfb@163.com)。市人防办要会同市政府督办室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形成督查书面材料报市委、市政府和池州军分区,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7-07-06 00:00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