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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35F/201004-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10-04-30 发布日期: 2010-04-30 14:16
发文字号: 池建字〔2010〕47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质监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27411

 

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农民建房行为,消除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隐患,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建筑法规,结合我市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农民自建房的有关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国土、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非法建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农民自建住房的安全隐患排查。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严禁非法、违规建设。要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农民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各方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按照属地编制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农民建房管理负全面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规划、村庄规划,按程序报批。建设、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围绕部门工作职责向下延伸,将村镇农民建房纳入管理范畴,加大对农民建房的监管力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和农民建房工作的指导,为农民建房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进一步完善住房建设标准体系,推广合理、科学的、符合地方风俗的农民自建房标准图集,引导村庄和农民自建房有序发展,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建房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指导。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合理安排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严厉查处批少占多、滥用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各机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

2010年5月10日起,对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农民自建房项目,要纳入法定建设程序管理,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设计、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同等管理。

对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农民自建房项目,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管理,建设、土地等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房屋质量安全认识

各地要通过标语、宣传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民自建房有关法律知识,开展建房、预防避险等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规范和引导农村各类建筑向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结构安全、节约适用的方向发展。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防止农村建房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拓宽培训渠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村镇工匠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基本技能的培训,以进一步提高村镇工匠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安局

 

 

年四月三十日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0-04-30 14:16 信息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