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35F/201202-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2-02-14 14:24 | |
发文字号: | 池建秘〔2012〕31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施工围墙管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建管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32086 |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施工围墙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外来施工企业池州分公司: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丰富和美化城市沿街景观,优化城市建设环境,为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创造更好的条件,我委决定在市区统一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型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各类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固定围挡,并设有照明设施。主城区范围内的老城区、站前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必须按围墙型式(1)砌筑围墙;其它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原则上按围墙型式(2)砌筑围墙.
二、主次干道两侧建筑施工工地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4m,其它区域围墙高度不低于2.2m,围墙厚度一律不低于240mm,墙基适当放大,沿围墙长度每隔4.0m左右设置墙柱,围墙墙身刷白。
三、围墙外侧环境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杂物;施工工地靠近围墙处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严禁靠近围墙堆放物料(如泥土、砂石等)。
四、施工单位要加强围墙的日常使用管理,定期对围墙保洁、维护,确保围墙安全、牢固、美观。建设(监理)单位要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围墙管理工作。
五、市区各主次干道两侧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围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采取绿化、美化、亮化等措施,与沿线景观保持协调一致。
六、如在三个月内不能竣工并拆除围墙的在建项目,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必须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七、各县(区)根据需要,可参照执行。
附件:围墙型式(1)、(2)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