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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池政秘 / 社会团体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池政秘〔2024〕34号
成文日期: 2024-02-07 发布日期: 2024-02-23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 0566-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3 10:24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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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秘〔20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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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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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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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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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皖政〔2024〕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服从服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大局,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我市范围内已认定、登记的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是对传统村落古民居、大遗址、革命文物、小三线工业遗产等进行调查登记。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向第四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成果,配合做好成果公布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池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我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我市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县区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扎实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市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五、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名市和旅游强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数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普查工作要求,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规范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基层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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