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0140/201712-0028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日期: | 2017-12-07 15:30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17〕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人社局规划基金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37587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2017〕51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业经2017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
为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拓宽就业渠道,激发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注重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拓宽创业就业渠道,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发挥社会保障托底功能,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到2020年,城镇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力争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居民收入平均增长速度;居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部如期脱贫。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以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小微创业者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为重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推行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更多就业岗位,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落实技师参照工程师、高级技师参照高级工程师确定相关政策待遇。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政府评选奖励制度,组织开展池州市技能大奖获得者、十大“秋浦杰出工匠”、池州市“首席技师”评选活动,对获得池州市技能大奖获得者、十大“秋浦杰出工匠”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池州市“首席技师”的,按规定给予政府津贴。每年从全市遴选一批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对于入选市级技能名师的,按照带徒人数,分别给予8000元、1万元、1.2万元的一次性带徒津贴;对于入选省级技能名师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带徒津贴。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工作成果评鉴活动,对获得技术创新成果、人才培养成果的大师工作室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所在地同级财政分别给予追加奖励。支持用人单位对优秀紧缺技能人才实行特殊津贴制度或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
2.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评价渠道。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鼓励中等职业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推行“技能+学历”教育。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建设池州技师学院。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兼具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企业相应岗位工作经历人员,可聘用到职业院校任教。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推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模式。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放宽对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驻池高校)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支持各行业(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选拔高技能人才。对获得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对在省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追加奖励;对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追加奖励;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追加奖励,给予代表365体育:队参赛选手5 万元追加奖励。对组团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的单位或行业,按参赛费用(交通费、食宿费等)90%给予补助。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紧缺技术工人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医疗救助等支持制度。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制定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4.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48号),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加大农民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式,完善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逐步将职业农民培养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作物种植、果树栽培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县级培训基地建设,引导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到2020年全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6000人。建立农技人员联系新型职业农民跟踪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5.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科技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加快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改进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用好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促进农产品深加工集中,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推进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积极对接互联网营销企业,鼓励发展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新型产业,支持农民通过产业融合获取更多增值收益。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旅发委、市林业局)
6.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积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关系。探索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模式,鼓励农民以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形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参股家庭农场,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权,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通过创业带动更多农民就业。挖掘农村传统工匠技艺,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发委)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7.完善工资水平增长机制。落实人才优先战略,加强科研人员队伍建设,实行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政策措施。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方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驻池各高校)
8.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公开科研项目资金,实施分类管理。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统筹使用。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按照委托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9.健全绩效评价和分配激励机制。探索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师和科研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教学、科研以及成果转化等业绩的绩效评价机制。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调整,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获得的股权奖励可选择5年内分期缴纳或递延至分红、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资源支持职工创新。鼓励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申报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创业人员激励计划。
10.清除创业壁垒,激发大众创业活力。稳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持续扩大“证照合一”覆盖面。通过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全业务、全类型、全区域网上登记,探索开展无纸化全程电子化登记。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全面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开展住所登记“申报承诺+负面清单”制度改革,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全面深化“先照后证”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创业领域推行“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11.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每年开展市级小微企业基地、青年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建,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并按规定给予运行经费补贴。落实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整贷直发”模式,落实普惠制金融政策。依托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扶持资金,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天使投资和管理团队持股孵化。对绩效评估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奖补。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研发投入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给予奖励;推广应用创业服务云平台。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质监局、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
12.落实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探索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创业积极性。探索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鼓励推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引导和支持中小创业者实现创收创富。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3.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落实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机制,科学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4.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市场化重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5.完善工资制度。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按照要求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16.落实差别化激励机制。完善落实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强化统筹调控,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落实公务员奖励性补贴政策,注重向基层一线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补贴制度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7.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规范完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性补贴管理,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按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
18.增强脱困能力努力增加收入。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技能培训纳入民生工程,每年组织贫困劳动者技能培训500人左右。对参加培训的贫困劳动者给予交通、食宿补贴,鼓励引导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残疾人等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参加各类培训,逐步提升技能,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对有劳动能力、具备劳动条件的困难群体,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以就业为导向实施精准技能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困难人员就业致富的信心和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19.推进产业扶贫济困。强化产业扶持,支持特色种植、养殖和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助推精准脱贫进程。加强贫困县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户的“一对一”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参加劳动获取收益。推进实施电商、旅游、光伏等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县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到2018年每个贫困村至少发展1项特色种养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能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到2020年全市建成一批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和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
20.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享受低保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建立低保家庭成员信息共享查询协作机制,为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提供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1.建立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努力将医疗、教育、住房等各类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推进社保兜底脱贫。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动城乡统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教体局)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以就业促进、技能提升、托底保障、增加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收入监测为重点,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为实现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就业促进行动。
22.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坚持生产制造和生产服务相结合,努力延伸产业链条,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三新”产业,不断催生服务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快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鼓励新型劳动密集产业发展,挖掘就业潜能。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23.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加快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工作经验,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结合产业共建,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吸纳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实施好各类返乡人员创业试点,提供创业条件,吸引更多人员回乡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教体局、市发展改革委)
24.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施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招聘信息与全市、全省联网,搭建公共就业创业移动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健全就业监测和失业防控机制,建立城镇调查失业率制度和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5.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加大技工大市建设力度,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支持民办技工教育。加快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实训基地”示范化,每个县区至少建设1个公共实训基地,到2020年前后,建设10个左右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立足解决用工结构性矛盾,提升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
26.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运用“职业培训包”,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建立劳动者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畅通终身学习通道。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到2020年前后,力争全市技工总量达到22万人,其中具备高级以上技能水平的技工达到4.5万人。鼓励职业院校聘请教育培训专家来我市职业院校任教。选派市内职业院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驻池高校)
27.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深入实施“春潮行动”、“雨露计划”、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等培训项目。依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免费或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者实施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支持行业、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按规定落实涉农专业学生减免学费和助学政策,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根据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推动职业院校向社会有序免费开放服务设施和数字化教学资源。鼓励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开发就业见习岗位,落实见习补贴和一次性奖励政策。推动职业培训领域简政放权,探索面向重点群体开展特殊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妇联)
(三)托底保障行动。
28.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制度。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应退出低保,就业后6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根据居民收入增长及市场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9.提升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深入推进社保兜底脱贫攻坚改革,加大农村低保保障力度,推行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实施就业脱贫工程和就业援助计划,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就业。按照定点、定向原则,构建到校、到人的教育扶贫体系,从根本上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机制。落实特困供养人员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体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0.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积极推动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积极引导农民工、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制度。探索建立提高高档次缴费补贴、特殊群体代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及对长期缴费人员增加养老金等政策措施。招募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财产性收入拓展行动。
31.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适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趋势,支持各地探索新的机制、模式,盘活农村撂荒土地、闲置农房等资产资源,培育一批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一批新兴产业、新型业态,使其成为农民收入的新支撑。推进农村空闲农房开发利用,鼓励农民利用自住宅经营乡村旅游或将空闲房屋以入股、出租等方式长期委托第三方经营,获得经营性或财产性收入。加强对城乡居民金融理财知识的宣传,培养居民理财能力,引导居民科学理财。积极利用“互联网+”,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促使投资渠道趋向多元化。支持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增加居民在储蓄、债券、保险、外汇等方面的收益。(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旅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32.规范现金管理。规范收入现金管理,积极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财政统发工资国库集中支付模式。加快农村支付体系建设,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推广应用电子货币类、电子信用卡类、电子支票类电子支付工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金融办)
33.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工商质监局)
34.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落实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监管,实施增量调节。落实鼓励技术创新、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35.推进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推进建立收入和财产检测系统,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36.做好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扎实做好居民收入分配相关指标统计,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体系,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争取实现传统手工记账采集手段向电子化采集手段的转变,提升调查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核素和数据监测,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分析。(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增收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围绕重点任务,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将工作目标细化并分解落实到参与单位。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对各项具体细化措施建立评估评价机制。加强各地、各部门居民增收工作的专项督查考核,切实把促进居民增收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引导社会预期,不断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力推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