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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池发改价格
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池发改价格〔2024〕295号
成文日期: 2024-04-28 发布日期: 2024-04-29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 0566-2090872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9 11:56
来源: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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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发改价格〔2024295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九华山风景区发展规划处,池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池州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荣浩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切实降低居民使用管道燃气成本,提高管道燃气使用率,结合周边地市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市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定义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政策

(一)新建居民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标准为2150/户,县(区)可在不超过2150/户基础上核定。该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向买受人收取。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已建居民普通住宅(不含自建房屋)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标准为2050/户,对现行燃气工程安装费低于2050/户的县(区),仍按原价格执行。对残疾人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实行优惠,标准为1000/户,申请优惠持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到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一个证件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三)非住宅、低密度住宅(独栋、双拼、排屋等)、各类自建房屋和有特殊需求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燃气企业与用户按国家有关工程定额标准协商确定。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网站等方式向用户及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二)本通知自202451日起执行。202451日前已通气点火的已建普通住宅,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原池州市发改委池发改价格〔2019547号文件同时废止。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4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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