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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3552123011/202406-0005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成文日期: 2024-06-13 发布日期: 2024-06-27 15:50
发文字号: 池卫健〔2024〕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393976

 

关于印发《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池卫健〔202442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613日                  

  

 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加强生育保障。及时足额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做好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分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实现参保女职工生育待遇“免申即享”。统筹发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住院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救治保障。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按规定和程序将部分临床必需、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在助产机构开展“孕妇学校”规范化建设,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推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减轻养育负担。强化税收支持生育政策,积极落实二孩、三孩家庭个税差异化政策,加强宣传培训,全面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落实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202411日以后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并户口登记在我市的第二个子女,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三个子女,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相应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家庭购买自住房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给予政策支持;对符合多子女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调10万元。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人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情况,在户型选择、配租排序等方面给予照顾。(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完善托育服务。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普惠托育,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市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不低于30,实现千人口托位数4.6个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托位评估认定,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公办独立托育服务机构以及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已建成并经评估认定的普惠托位,给予建设补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落实“安心托幼”暖民心行动财政补助政策,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600/?年标准给予补贴;对民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400/?年标准给予补贴。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现金或消费券的方式,对入托家庭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降低教育成本。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按结构性需求扩容增位。“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5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在应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全面开展课后服务或延时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假期托管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落实经费保障,解决家长接送孩子后顾之忧和假期“带娃难”问题。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牵头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优化休假制度。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不得冲抵年休假。职工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子女3周岁内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职工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接送子女上下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六、保障女性就业。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就业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从严审查招聘广告、劳动合同中涉及就业性别歧视内容,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将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产期、哺乳期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纳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重要评价指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宣传贯彻,依法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机遇,定期开展女性职工生育权益保障检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七、做实扶助关怀。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设置提示标志,落实优先便利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孤寡独居对象,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八、强化宣传倡导。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群组织优势和各类新闻媒体作用,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生育支持政策宣传教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讲好新时代和谐家庭、幸福生活故事,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每年至少打造1个重点报道和1个专题专栏。(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

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人口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充分发挥市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生育支持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发布时间:2024-06-27 15:50 信息来源: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